论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学毕业论文(2)
2016-11-22 01:21
导读:第四章阐述课以义务诉讼制度。固然昭示拒尽行为不属于行政不作为的范畴,但由于二者具有自然的密切联系,因而在探讨课以义务诉讼时,也附带提及对
第四章阐述课以义务诉讼制度。固然昭示拒尽行为不属于行政不作为的范畴,但由于二者具有自然的密切联系,因而在探讨课以义务诉讼时,也附带提及对昭示拒尽行为的监视。课以义务诉讼本质上一种特殊的给付诉讼,并区别于一般的给付诉讼。课以义务诉讼适用于秩序行政领域、给付行政领域、确认证实领域。
法院在具体审查课以义务(行政不作为)案件时,须从一般程序正当要件和特殊程序正当要件两方面进行。课以义务诉讼首先须满足普通诉讼的成立要件,即一般程序正当要件。特殊程序正当要件,包括诉讼对象必须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必须已经提出过申请、原告的正当权益可能因行政不作为受到侵害、行政机关无充分理由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作出任何实体行为、原告可以迳行起诉、须遵守起诉期限等六项。其中行政机关无充分理由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作出任何实体决定,是行政不作为(怠为处分)诉讼的审查重点。
法院在具体审查时,以职权调查原则为基准,同时又须留意不能侵犯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案情未达到可为裁判程度时,不能代替行政机关做出决定。法院判定诉讼有无理由应以最后言词辩论终结时的事实和法律状态为基准,也即依照从新兼从优原则,决定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事实。同时在特定情形下,须以特定时点为基准点,即例外地适用从旧原则。课以义务诉讼的举证责任,较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复杂。法院做出的课以义务判决,应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确认被告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的违法性;二是命令被告作成原告所申请的行政行为,或者依照法院的司法见解做出一项行政行为。在我国,履行判决内容争议的焦点则在于除规定明确的履行期限外,是否还应对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予以涉及。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第五章阐述行政不作为的赔偿制度。行政不作为赔偿制度的建立,必须具备一定的基础和法律基础。福利国家要求行政机关积极地负担起广至公民的生存照顾的责任。昔日行政法领域里的依法行政原则和国家赔偿原理也作出了相应的修改。自由法治国的行政法否定因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而社会法治国时代的行政法则肯定因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尽管如此,世界上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对此抱谨慎的态度,生恐其负面效应太大。
行政不作为的赔偿必须具备三项构成要件: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客观存在、公民的正当权益存在实际的损害、不作为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作为义务的认定是赔偿责任的核心。不论是危险责任的不作为还是非危险责任的不作为职责的认定,都应当以公民的申请为原则,以不申请为例外。对此,日、德、地区也提出类似的理论。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与保护规范理论、行政自由裁量权题目也有密切关系。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笔者探讨了三类具体行政不作为案件赔偿责任的承担题目,对公务员赔偿责任的追偿题目,以及诉讼法和赔偿法之间不作为责任的衔接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