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辩(3)
2016-12-17 01:13
导读:三、真实是否符合公正的理念。 不同意法律真实的学者提出的另外一个理由是以为,确立法律真实的事实标准,不符合我国传统的公正理念,因而很难为
三、真实是否符合公正的理念。
不同意法律真实的学者提出的另外一个理由是以为,确立法律真实的事实标准,不符合我国传统的公正理念,因而很难为老百姓所接受。龙宗智在谈及这一时提出:在做理论选择的时候还必须考虑一个实际因素,即特定的文化和要求。刑事案件发生后,人们尤其看重的,是正义在实质上的实现-不让不法之徒逃脱法网,不让善良百姓无辜蒙冤,因此必然要求刑事诉讼不懈地追求实体的真实,而不能将“形式真实”、“法律真实”这类东西拿来搪塞老百姓(这就是中国刑事诉讼难以实现真正的对抗制,法官在某些情况下不可避免地要超越诉讼双方往发现事实***的基本社会原因)。[11]主张坚持客观真实说回避了法律真实说那种冷冰冰的法律家逻辑,上述解释显然更轻易为普通百姓理解和接受。[12]客观真实论者以为:假如只***律真实,不讲客观真实,可能会产生不良的司法效应。……假如诉讼中不设定一个较高标准,不设置一个明确的目标(即使有一定的理想化),那么,大而化之、马虎草率的诉讼行为将更轻易凑合过关。[13]不可否认,法律真实的事实标准与客观真实相比,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衡量标准存在质和量的差异,法律真实达不到客观真实标准所要求的真实程度,但这是否就可以以为法律真实就会导致司法不公呢、就会偏离法治呢?笔者以为,在前面提出的以为“以法律真实搪塞老百姓”或者“法律真实的冷冰冰的法律家逻辑,群众无法接受”的理由,都是建立在群众所要求的公正即指案件实体处理公正这一基础之上的。我国传统的公正观念对公正的理解以为“公正就是指实体公正”。而通过考察,司法的公正不仅仅包括实体处理的公正,还应当包括程序公正等等,它们与实体处理公正一起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原则标准已经成为一种共叫。传统的公正观念与法治的理念是相冲突的,也不利于法治目标的实现。我国的现实是人们对个案公正的要求远远大于对严格适用游戏规则的要求。对被告的处罚,是合乎法律的,在这一点上公众也达成了共叫;然而与此同时,人们却以为不公正,不讲情理。法官在此面临着一个两难的选择,假如迎合公众对“公正”的期看,法律在这里势必要开一个大口子;假如坚持依法处理,就会被公众以为是不公正的。在此存在着对司法公正熟悉的普遍误区。(1)司法公正的衡量标准是多方面的,真实不应当是评价公正的唯一标准。对公正的衡量标准不应当仅仅是真实的实现程度,还包括实现这种公正的规则本身。(2)司法公正是一种相对的公正,它的实现有时意味对某些个案公正的牺牲。当案件的事实认定与实际发生的客观事实不相符,而法院据此作为裁判的依据做出判决时,法律真实达不到客观真实的程度,对个案的处理来说,对于某一方当事人在实体结果上也许是不公平的,只要它是在坚持司法原则、符合了法定的程序的基础上做出的,对于法的整体效果及社会公众来说,应当被以为是公正的司法,是实现了法律正义的。我们说法律真实的制度是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并不是说它就是包治百病的神丹妙药,任何一种制度都有其有限性的一面,法律真实本身也不例外。与这种对某个个案实质公正牺牲相对应的是获得了社会整体公正观念的树立和实现。因此,我们以为只要我们公道的设置法律真实的实现标准,它将有助于法治和社会公正的实现。(3)正确对待群众是否接受题目。公正是一种信念,这种信念的产生和内容是由法治程度所决定的。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司法的实践对这种公正信念具有导向作用,重塑公众的公正信念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无论是司法理论还是实践都不应拘泥于传统的或流行的习惯标准,我国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从根本上说就在于从人治观念向法治观念的转变,不能以传统的人治观念作为否定法治观念树立的理由。(4)裁判的事实认定与客观真实之间差距的实际存在,并不因否认“法律真实”提法、夸大“客观真实”的概念就可以抹杀或填平。以弹性的文字游戏往返答这种差距的原因,只能让人对法律的客观性和老实产生怀疑。与此相对应,“冷冰冰的法律家逻辑”对于群众和社会公正而言更具有说服力和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