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数罪并罚的若干思考(2)
2016-12-21 01:00
导读:其一,按限制加重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其必要条件是对各有关刑罚进行折抵换算,否则既不能确定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也不能出总和刑期,酌情决定执行
其一,按限制加重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其必要条件是对各有关刑罚进行折抵换算,否则既不能确定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也不能出总和刑期,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也就无从谈起。
其二,只有对数罪所判处的不同种类的自由刑进行折算,才能做到既符合以对同一犯罪人只能决定执行一种主刑的一般原则,又体现了对数罪的从重处罚,同时,采取折算的方法,解决不同种类自由刑之间的并罚题目,也具有可操纵的可行性,首先现行弄潮不仅答应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三者之间相互折抵,而且为这种折抵规定了明确的折抵标准。其次,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三者之间的差异只是量的不同,即犯罪人人身自由权利丧失程度的不同和刑期是非、轻重程度的不同,其本质则是相同的,者属于以甼犯的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并且都是有期限的,因而它们之间是可以相互折抵换算。至于如何折抵换算,可以按照拘役一日折算有期徒刑一日;管制二日折算有期徒刑、拘役一日的方法来操纵。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并且数罪均已被发现时,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并罚,根据刑法的通说,对于同种数罪一般不并罚,而以一罪论处;但假如以一罪论处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则宜实行并罚。这种情况是最常见的,也最轻易解决。
二、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三、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