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别等成了“戈多”——关于中国“后现代主义
2016-12-20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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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真是一个商品了,
如今真是一个商品了,甚至语词也有了卖点。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后主义在,乃至在中国法学界也逐渐兴盛起来了。在中国法学界,最早大约是我在1994年的一篇评论波斯纳的书评中提到了并了后现代主义的一些思想来源和特点。[1]随后,在1996年,在同季卫东到一个学术讨论中,我对后现代主义及其法学提出了一种看法。[2]我的基本观点是,后现代主义是当代西方的一个重要思潮,对法学也有一定的;不应当对后现代作“化”的理解,从而简单以为后现代主义与被以为尚未或正在现代化确当代中国无关;应当努力从学理上理解后现代主义,但不是按照现代主义的进路隔靴搔痒简单地予以理解甚或批评;我同时还分析证实,由于制度的因素,后现代主义很难在法学上有太大的市场;最后,我以为,当代中国的这一代法学家包括我自己都是现代主义者。很快,大约由于我在文章中表现了对后现代主义的一种“宽容”,以及我的一系列文章与传统的法不同,不喜欢唱高调、跟风;而且不仅论证方式不同,甚至叙述风格也与当时的主流不同;对一些当时或至今为学界视为神圣的概念、原则从经验上予以验证、考察和反思;因此我也很快被一些法学界人士指责为后现代主义或后学。尽管其中至少有一些人大约是从我的文章中才第一次了解甚或听到的这个词。
这之后,后现代主义法学就随着这个名词的引进逐渐就蓬勃起来了。但假如仔细考察一下,其之所以蓬勃,原因并不是法学内思想学术的,而更多是法学内的的发展。这个名词具有一种分类的社会功能。首先,它可以作为一种贬低争论对手的武器,变成了一种拒尽思考对方提出的的标签,可以很便利地将一切非我族类的人或/和研究结果排除在视野之外。其次,这个标签的另一种社会
政治功能就是自我标榜、标新创新,可以跑马占地。更有甚者,大约看出如今是一个符号的世界,是留意力经济,有概念股,新名词也有其卖点,因此,一些学者开始把大量的与传统法学不完全相同或与自己的理解力有差距的法学派别或研究成果都称之为后现代法学。尤其在中国,这一点格外明显。一些学者把经济学、批判法学、法律与文学、女权主义法学、批判种族等都称之为后现代主义。(包括这次会议)简直是,凡是与传统法学研究或诠释法学不一致的都可以称之为后现代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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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现象并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误解是难免的,任何理解之前都必定有一个误解。误解本身是理解过程的一个构成部分。我们只能寄希看经过时间来形成关于后现代主义的共叫。假如考虑到学术中的政治经济利益,这种相互之间难以交流理解的状况是一定会存在的,或者由于前设的不同(道不同),我看也无法通过理***流来消除,只能通过法律学术和法律实践的发展逐步消解或遗忘。而且假如从学术上看,这种偏好就如同给人起名字一样,叫阿狗阿猫都没关系,都不过是一个简单的标记而已。
我所关心是后果。这种现象带来了一种混乱,在学术界会造成了一种理解的困难,造成一种标签化的阅读和理解,拒尽认真理解被阅读的研究成果,并可能造成一种虚假的学术繁荣,并不有利于中国法学的发展。
如同我先前讨论过的,后现代反对的就是一种“时代化”,即用时间作为一个组织社会现象或学术研究的基本框架。[3]而现在尽大多数对后现代的使用,都是一种“时代化”,即把发生在当代的种种法学新发展都用“后现代”这个词同一起来了。这种用法不仅混淆了当代不同法学之间的差别,而且夸大了时下的法学与先前的法学之间的差别。它一方面夸大了时间的断裂,另一方面又把时间维度本身当成一种有神奇魔力的组织框架。它把时代或所谓的时代精神本质化了。
事实上,现在一些被标签为后现代法学的学术流派很难称之为后现代的。不仅其内部差别很大,而且它们与先前到法学流派差别就理论思路而言并不那么大。让我们来做一点简单地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