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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别等成了“戈多”——关于中国“后现代主义(2)

2016-12-20 01:04
导读:例如,在美国最流行的、影响最***律经济学,[4]显然延续了启蒙时代以来的理性和精神,并且这一传统可以更早追溯到古希腊,例如毕达哥拉斯就即希看用


  例如,在美国最流行的、影响最***律经济学,[4]显然延续了启蒙时代以来的理性和精神,并且这一传统可以更早追溯到古希腊,例如毕达哥拉斯就即希看用科学、数学来解释世界。近代的法律经济学的先驱也许是边沁,[5]但边沁从政治上看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一个理性主义者。至于法律经济学的创始人科斯以及卡拉布雷西无论如何也不能算后现代主义者。

  批判法学当然是受到了后现代思潮的某些影响,但是其主要来源也仍然是现代主义的,理性主义的。他们当中的一些人有比较多的怀疑主义的因素,但也受到其他学派思想的影响。例如霍维茨、特鲁贝克、图希内特都受到了马克思主义的影响,他们的著作都有很深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影子。[6]甚至怀疑主义也并非后现代的特征,而是一切力求创新的研究者(而不是“常规科学”的研究者)的特点。只要看一看霍姆斯书信中所流露的怀疑主义,[7]只要听一听汉德的名言“自由的精神就是对任何都不那么确信其正确”,[8]我们就可以看到这一点。至于批判法学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命题:法律即政治,[9]也不过是在重复着古希腊的强权即真理的命题。[10]而这个命题在圣奥古斯丁那里,在马基雅维里、霍布斯那里都一直存在,并且是这些思想家的思想主线或之一。

  与文学是一个以领域或材料而委曲组合的法学学派,其内部实在一直没有一个同一的纲领,或核心命题,因此它也就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学派”。[11]女权主义、批判种族理论也大致如此,其内部没有同一的理论纲领,而是一个依靠特定的研究群体,夸大这一特定群体的独特视角之存在,并以特定为中心而组合的学派,甚至其中很多观点是自相矛盾的。比方说,从怀特的《法律的想象》,[12]我们看不出有什么全新的理论命题,他不过是用比较传统的案例教科书的编撰方式将一些经典的文学文本编撰起来,其也基本是普通法的案例教学法。此后的法律文学运动参与者更是在意识形态上,在理论进路上,包括对法律文学运动的基本态度上都有很大差异。例如法律文学运动的一位重要人物,波斯纳,就是以学家著名,在他的重大的法律与文学(初版)中,就称两者是“一场误会”。该书的第二版尽管删往了这一副标题,但是假如仔细读此书,我们仍可以发现,不仅波斯纳对法律与文学的进路持有很大的保存态度,而且他的分析进路基本上仍然是经济学的。[13]另一位学者韦斯特则是一位重要的女权主义法学家。因此,法律与文学作为一个理论来说,还是一个到处游荡的无家可回的人。它并非一个学派。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当然,这并不是说,这些学派中的人物或著作就没有受到后主义的影响。确实受到了相当的影响。例如,法律经济学中关于理性人之真实与否与理论的关系题目上,波斯纳就以为作为经济学之条件假设的理性人尽管不存在,但这并不影响法律经济学的有用性。理性人固然只是一个假定,但它仍然是有效的,解释力很强,因此经济学得以成立并不必须其起始假定是真的。[14]这是一种罗蒂式的反基础主义的论证,[15]同时也是一种工具主义后果主义的真理观。又比如,批判法学的一些命题,法律与文学中斯坦利·费希的研究,都有强烈的后现代主义倾向。[16]

  即使如此,我在其他地方也指出过,受这种影响的也并非上述学派的学者,而是其他学派的学者也受到影响。例如罗尔斯为自己正义理论的基础所作的辩解,[17]尽管他自己也许不意识到这一点。

  假如追究起来,一些被以为是后现代的学者,甚至是领军人物,就公然拒尽后现代主义,并对其他后现代主义者表示批评。最典型的也许是波斯纳,当然不是法律经济学的波斯纳,而是新实用主义法学的波斯纳。波斯纳不仅在《超越法律》中拒尽承认自己是后现代主义者,[18]又在《法律与道德理论的疑问》一书中公然且明确界定了自己与肯尼迪(批判法学)和费希(法律文学)的区别,[19]尽管波斯纳被有的学者界定为美国后现代法学两个领军人物之一。[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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