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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别等成了“戈多”——关于中国“后现代主义(3)

2016-12-20 01:04
导读:在我看来,后现代主义的主要来源是传统人文学科中的怀疑主义,批判精神和创新精神。这一点非常重要。只要看一看当代后现代主义的一些主要思想家,


  在我看来,后现代主义的主要来源是传统人文学科中的怀疑主义,批判精神和创新精神。这一点非常重要。只要看一看当代后现代主义的一些主要思想家,他们都不是经验的信仰者,例如德里达、福柯、利奥塔、罗蒂、费希等,有些甚至是反对者。尽管他们中的某些人(例如福柯)也进行了一些从广义上属于科学的研究,但是他们的倾向从总体说来还是的,人文的。

  还有一些被标签为后现代主义的学者,他们则更倾向于夸大实证的社会科学,他们的一些结论可能同后现代的一些命题相近。但是他们得出这种结论是从具体的实证研究获得的结果。例如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研究,使得“哲学死了”;例如波斯纳的经济学和法学研究,使得他主张“超越法律”。但是,他们提出的命题都是有更强的学科针对性,而不是一般的普遍的断言,更不是将这一断言作为他们实际研究题目的出发点。他们反对从原则出发,主张“不要想,而要看”,[21]反对太多的形而上学的玄思,以为逻辑是批判的武器,而不是行动的武器,是破坏者而不是创造者。[22]因此,要将这两类尽管在某些结论上有相似之处的学者回为一类,实在是一种混淆黑白,有可能误人子弟。这种习惯性回类之偏好反映出一部分学者在阅读学术著作时过分注重结论、断言,而对学术著作获得结论的理路缺乏关注,对这些后一类学者研究的题目本身缺乏关注和理解。或者说,关心话语超过了被话语说的那个东西。

  上面的简单梳理并不是反对当代法学界关于后主义的用法。我的要点是,如同我先前的观点一致,我们不应当过于看重将某一个学者或某一部著作回为哪一类。这种工作对于思想史、学术史也许有一定的意义,便于分类理解和全面把握;对于自己的思想清理也许也有点用处;对于教学、传授知识也许也有点意义;但是对于法学界、甚至对于法界的思想,在我看来,则没有什么意义。正如一位学者也许有点过于辛辣的因此有点后现代的讥讽,什么东西一落进“屎”(史)坑里,就完了;特别是法学。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为什么?由于法学和的特点,也由于学术思想发展的特点。就法学和法律而言,它们都是世俗导向的,最重要是要解决中的。而和实践的关系并非理论在前,实践在后;而更可能是相反,请想一想“理论的猫头鹰总是在黄昏才腾飞”。理论对实践有某些指导作用,至少可能在某些时候如此。但是,即使理论上通了,在实践上也未必能做好。即使在这一事件题目上做好了,也未必能在另一个题目上做好。从理论到实践之间有一个很难跨越的鸿沟。“懂得如何做”与“做”不仅并不相等,而且两者还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知行合一的题目一直是人类的一个长期难以解决的题目。就法学思想的发展而言,也具有这样的题目。一般原则既并不能规定具体案件的结果,[23]也不可能包打天下。法学研究能力的培养不是通过了解他人的思想、给它们分类或排座次能获得的,而是在仔细研究他人研究的题目(而不是结论)并不断练习中获得的。[24]

  因此,在我看来,还是如同胡适所言,应多研究些题目,少谈些主义。在阅读学术研究成果时,首先不关心作者属于哪个流派,哪个主义,而是要和作者一起进进作者关心的那个题目。看作者的题目是否读者自己关心的题目?作者是如何处理这个题目的?其论证是否有道理?道理有多大?能否说服我自己?与自己的经验和信念是否吻合?假如不相吻合,题目是在作者身上还是在自己身上?自己能有什么样的补充和论证?用阐释学的话来说,读者一定要进进作者通过其文本展示给我们的那个视野。假如发现作者的说服力很强,那么,读者就可以而且也应当运用这种进路和理路来相似的题目,通过这种举一反三的反复练习,熟练把握这种研究的“工具”,而不是注重研究的结论性命题。通过这样一个过程,逐步的,人的实际运用理论工具分析解决处理题目的能力就获得了,就扩展了。否则,假如仅仅关注主义、流派,他人的研究成果最多也只能成为你的一种谈资,一种话语的材料。你永远会和这些研究材料格格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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