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案件与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辨析(3)
2016-12-30 01:15
导读:综上所述,行政不作为案件与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在概念、审理方式、当事人举证责任以及判决形式上存在不容忽视的差别,但两者又有密切的联系。从行
综上所述,行政不作为案件与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在概念、审理方式、当事人举证责任以及判决形式上存在不容忽视的差别,但两者又有密切的联系。从行政行为的行为过程看,行政主体要拒尽履行法定职责必然经过受理相对人的申请的阶段,假如在受理阶段行政主体出现行政不作为,意味着相对人的实体权利救济“大门”被行政主体封闭,相对人将无奈地处于主张权利的通道中。而法院通过纠正这种行政不作为,促使行政主体开启“大门”后,预示着相对人在主张权利的“通道”上可以继续走下往,尽管相对人很可能面对行政主体的昭示拒尽,但此时已接近依靠司法途径来解决自己的实体利益了。
对行政不作为案件与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作上述辨析,其价值于廓清行政主体的应答义务与法定职责的分界线。所谓应答义务,在行政法理论上称为告知和说明理由。告知和说明理由制度是一种基本的行政程序制度,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应有之义。行政主体为任何行政行为,都应尽到了告知和说明理由的义务。而作为行政相对人,对涉及自身权益的行政行为具有知情权。假如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申请履行某项职责,既不表示接受也不表示拒尽,采取消极的态度,将侵害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是一种程序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追究。因此,本质上,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是一种排除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置之不理的诉讼,适用行政法原则是人民法院审理不行为案件的明显特征。与应答义务不同的是,法定职责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职权进行某些行
政治理活动,实现具体行政治理目标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行政主体是否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被授予的权利或给予第三人设定的义务,直接导致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增减得失。因此,通过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可以有效调节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监视行政主体的依法行政,满足行政相对人对实体权利义务的请求。正由于行政不作为案件与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诉讼价值不同,任何将两类案件混同审理的作法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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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出版社、高等出版社316页。
2、洪声润:《行政不行为的立法探讨》,载《安徽律师》2000年第1期。
3、熊菁华:《试论行政不作为责任》,载《行政法学》1999年第2期。
4、笔者曾审理一起行政机关昭示拒尽颁发中标通知案,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可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昭示行为,但得知该机关预备在撤销昭示拒尽行为后,以其它理由再次作出不予颁发中标通知的决定,以规避生效判决。决定适用履行判决,并采用具体判决说,及时、有效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
5、理论上,除了本文讨论的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申请不应答的“不作为”外,还有因消极行政治理行为导致某种普遍损害后果的发生的“不作为”,如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导致某地区治安混乱,政府机关对修建道路、桥梁没有尽到监管职责而造成损害后果,由于此种“不作为”也对其他没有特定法律关系人构成了利益侵害,相对人由此获得的是一种反射利益,不能以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不在本文讨论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