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立法探索
2016-12-28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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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处罚的现状是
我国行政处罚的现状是软与滥两者同时存在,立法指导思想应为既要加强处罚力度,又要保护公民正当权益。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是立法需要解决的关键题目之一,要以宪法确定的精神解决处罚的设定权;行政处罚立法要遵循几个基本原则,核心是依法处罚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我国应该建立行政刑罚制度,这将是解决目前行政处罚存在题目的有效途径;建立公正、公道的程序是立法需要解决的另一关键。
一、中国,行政处罚的大国中国目前是世界上有数的行政处罚大国。行政处罚几乎涉及行政治理各个领域,包括公安、交通、卫生、经济、文教等;尽大部分行政机关都取得了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达数百种。以北京市为例,1991年北京市行政机关所实施的处罚达800多万次,警告拘留违法行为人59.9万人次,罚款9000多万元。全国每年的罚款数额更为可观,达数十亿元。行政处罚已成为我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治理,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中正在也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行政处罚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实际上是近几年的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行政法律法规已有相当数目,但规定行政处罚的却很少。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或处理,多采用行政处分或其它行政处理手段。这是很自然的。首先,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事业单位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它们之间是内部隶属关系;其次,当时对法律的熟悉,也与现在有相当差距。那时依靠的是党和政府的威看和号召,毋需以处罚、强制作为后盾。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深进,企事业单位日益成为独立的主体,私人也开始拥有相对独立于社会、国家的经济利益,政府就不能不越来越依靠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手段来治理经济和社会。行政处罚应运而得以发展。从80年代、特别是80年代中期开始,大部分法律法规都有了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时至本日,几乎凡是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法律,无一不有着处罚的规定。既要加强处罚力度,又要制止违法处罚。法律法规的这一变化,反映了实践对法律责任制度的迫切需要。市场经济带来经济的活跃与繁荣,也必然产生更多的社会矛盾。在市场经济建立的低级阶段,尤其是在两种体制转换过程中,相应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则还来不及建立,旧的很多规则又难以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各种损害或破坏经济和社会秩序,影响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违法现象也必然大量增加。执法者的留意力就很自然地转向更多地采用行之有效的法律制裁手段——行政处罚。毋庸讳言,行政处罚大国源于行政违法现象的普遍存在。制止违法行为是我国行政处罚制度迅猛发展的巨大动因。但是,事物发展的另一方面,是行政处罚案件数目庞大,加上各种利益机制的驱动,在行政处罚领域也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执法者的违法现象。因而使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也使国家、社会蒙受巨大损失。违反行政法的行为的普遍性及严重性,要求加强行政处罚的力度;执法者违法行为的广泛与严重,则要求加强对公民正当权益的保护。两种现象同时存在,反映出社会的迫切需求:加强对我国国情和行政处罚制度的理论研究,早日制定一部适合中国情况的能同时解决上述两方面题目的行政处罚法。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行政处罚的性质与设定权国内对行政处罚的表述似大同小异,一般表述为:“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属行政制裁范畴”。①A有些著作则在“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后加上进一步的限定:“尚未构成犯罪”②A。其共同点是:第一,夸大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特定国家行政机关。有些再加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二,夸大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第三,夸大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第四,就被处罚的行为而言,有些夸大了“尚未构成犯罪”,有些未予指明。但实在,有些作者对此并未予以深究,因而在不同的著作中,有时夸大有时则忽略不计③A。现在看来,“尚未构成犯罪”关系重大,容后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