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行业诚信构建
2016-12-26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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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诚信是人的立身
摘要:诚信是人的立身之本,更是当代律师生存的关键所在。面对当今律师行业存在的一些和加进WTO后所面临的新形势,加强律师行业诚信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完善律师行业制度、进步律师业务素质、强化律师信仰、加强律师诚信及建立律师行业诚信体系等都是加强律师诚信建设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律师;诚信;WTO;法律信仰
一。诚信的价值意蕴
诚信,就是老实而有信用,也是忠诚信义的概括。诚信道德要求人们诚善于心,言行一致。诚信规范与“忠”相通,也与“仁”、“义”相联系。诚在于“仁”,信近乎“义”。诚信离开仁义,就失往价值。儒家把诚信视为“进德修业之本”、“立人之道”和“立政之本”。孔子不仅提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的思想,而且把信提到“民无信不立”,以致往兵、往食,宁死必信。孟子将信与诚相联,阐发了诚信的内在联系和规范意义。荀子则进一步推行于选贤治国,使诚信不仅是朋友伦理、交际伦理的规范,而且扩至一切伦理关系皆应以诚信为本,后来的儒家也都继续了这一传统。宋明时期,家们对诚信作了思辨的析理,一方面对诚作了更全面的阐发,另一方面又有近于玄学不产之弊,甚至有神秘化的倾向。但总体说来,儒家还是重视诚信的经世致用方面,夸大无论上下左右关系,其诚信之德都在于言行一致,表里如一,真实好善,博济于民。
在,诚信道德规范是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基础性道德规范,也是市场领域中一项基础性的行为规范。没有了诚信,人们的经济生活、生活、社会生活就失往了基本的维系和支撑;缺少了诚信,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就缺少了前进的动力和可靠的保证。坚持以诚信为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从运行机制上讲是一种契约经济,从法律层面看是一种法制经济。各市场主体之间、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员工与之间等等都要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自己的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享受自己的权利。但假如大家都视契约或法律法规为儿戏、不老实、不取信、人们的工作、、生活就无法正常进行;假如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投机取巧、虚报浮夸盛行,就会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动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根基。同时,坚持以诚信为本,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需要。道德与法同属于行为规范的范畴,二者固然有区别,但却相互作用,相互补充。法律约束相对道德约束而言,法律是强制性的低层次的既定范围的,道德是自律性的高层次的更为宽泛的。在现实生活中,违法一般必为缺德,但缺德不违法的现象还是较为常见的。只有法律与道德并举,才是治国安邦的根本之策。而无论是法治还是道德之治,都必须以诚信为本。没有了诚信,道德之治就显得苍白无力,没有了诚信,法治就变得无所适从。法律法规是要靠人往执行往实施的,是否违法及违法到何程度应予以什么样的惩处都要靠人往裁定。执法是否公平、公正、公道,这里就有一个执法者的职业道德题目,法治的环境题目,法制的信誉题目。另外,坚持以诚信为本,也是我国加进WTO的需要。加进世贸组织后,对于我们的各级政府、各级组织、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和广大干部群众来说,首要的任务就是要了解熟悉把握世贸组织规则,并且要严守规则,践行承诺,老实取信,取信于世界市场主体。假如不老实取信,我们就无法同国外企业和经济组织打交道。特别是我们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重合同,取信誉,视信誉为企业的生命,靠信誉往开拓占领世界市场,靠信誉竞争,靠信誉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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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诚信建设对于律师业生存发展的现实意义
1.加强诚信建设是律师行业生存发展的形象工程,是进步律师地位、拓展律师业务的关键举措。
律师行业的生存与发展,包括律师地位的高低和业务大小,受两大因素制约:一是作为外因的国家法治化进程,二是作为内因的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国家的法治化进程相对于律师业来讲属于客观环境因素,它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律师业的生存发展而又不以律师的意志为转移,但律师队伍的不懈努力能够对法治化进程起到一定的反作用。在既定的客观环境之下,律师自身素质高低就成为关键。律师素质有两大方面,即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律师业务素质是指律师从事法律服务所应该具备的知识、能力和水平。律师首先必须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才能完成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业务素质是律师从业的条件和基础。而律师道德素质则是律师业发展壮大和提升律师声誉地位的关键。律师道德素质的内容是多方面的,依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要求,包括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敬业勤业,同业互助,公平竞争等等。其中第五条规定的“老实取信”规范,于中国当代律师发展现状而言具有特殊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