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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与方法、证实与裁判

2016-12-24 01:12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目的与方法、证实与裁判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关键词: 证实/裁判/证实标准/证据法 内容提要: [编者注]本文为2004年第6期《
关键词: 证实/裁判/证实标准/证据法
内容提要: [编者注]本文为2004年第6期《法学研究》杂志《“证据法的基础理论”笔谈》中的一部分,整理出来以供读者学习研究之用。原文引文内容为:“2004年8月28日—2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事法学重点学科组在京郊召开了“刑事法前沿题目暨证据法的基础理论”研讨会。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山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单位的3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研讨会。与会专家重点围绕着王敏远研究员在《公法》第四卷上发表的《一个谬误、两句空话、三种学说———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哲学、历史学分析》一文展开了对事实、证据、证实标准、客观真实、法律真实、证实方法等题目的探讨。我们约请其中的几位专家提供了笔谈稿,作为研讨会的部分成果呈现在这里,希看以此深化对证据法基础理论题目的讨论,并促进证据法学在研究重点和研究方法上的转变。” 王敏远教授关于案件事实与证据题目的长文《一个谬误、两句空话、三种学说》(以下简称“王文”),运用哲学、历史学和语言学的研究方法,试图在诉讼程序与案件事实之间建立“可操纵性标准”的努力是显而易见的。在我看来,该文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这样的作用:首先,推动证据学研究的理性化发展。在以往的研究中,关于证据学的理论大多以“舶来品”作为理论的平台,而且没有对这些舶来品的结构特征加以分析。例如,关于与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关联的证实标准“standardofproof”,原本并非单纯指用以衡量证实主体所要证实自己主张的一个标准,而是指当事人为了达到能够使裁判者相信其主张的程度而需要承担的一种责任,因此与证实责任“burdenofproof”密切关联。王文试图说明证实标准实在在中国语境中更近似于证实要求,这与责任是直接关联的。王文的努力,给如火如荼、各执一真个议论降了些雨,这将有助于研究的理性化。其次,同一熟悉。尽管目前的理论界以及实践部分关于证实标准的争论仍在继续,但是就笔者的观察,在理论界,赞成王文观点的学者数目呈现上升的趋势。相信通过与其它观点的交流,这一数字还会上升,而且有看对实践部分形成实质影响。再次,研究方法的扩张。在有关的议论中,运用哲学、历史学、逻辑学、实证理论等方法进行议论的的论者不少,但是,王文的议论显然综合了较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远不止他标明的哲学和历史学的方法)。固然要承认,由于理论的深化可能使一些人担心出现“阳春白雪”的局面,但是其议论的深度和效果却是不容置疑的。 不过,作为评论者,进行挑剔乃是天职所在。就笔者看来,王文对目的与方法、证实与裁判之间关系的议论存在致命的缺陷。 应该明确的是,当下关于上述命题的议论,其基本的出发点以及分歧点都与熟悉论存在不可分割的关系。无论是客观真实说还是法律真实说,抑或是科学证实说的持论者,都存在主观上如何看待诉讼中面临的案件事实的题目(下面仅就客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进行议论)。换言之,任何一方都是在以包含着自己概念体系和熟悉体系的知识就对象(事实)进行解释,进一步说就是主观思想对客观事物的态度题目。关于这一点,很多论者并不否认。然而,在对上述观点的评述上,王文并未意识到一个非常重要的题目,即各方学说在熟悉的目的和方法上存在醒目的混同。持客观真实说者既将客观真实作为诉讼熟悉的目的,也力图将其作为标准;而持法律真实说论者同样也将客观真实作为诉讼熟悉的目的,但是夸大了客观真实发现的困难,转而求诸于在法律范围内确定事实,即以法律作为标准来取而代之。可是,事情实在并非可以这么简单化。假如从哲学的熟悉论层面上审阅题目,那么我们就会发现我们正在议论的基础可能发生了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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