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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有关传媒报道与公正审判的冲突及其法律调

2016-12-23 01:19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美国有关传媒报道与公正审判的冲突及其法律调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关键词: 传媒/新

 关键词: 传媒/新闻自由/审判独立/公正审判/新闻审判/美国  内容提要: 本文主要先容了美国法院如何保证审判不受传媒干扰的四方面较成熟的实践经验和规则,即诉诸司法程序的手段、限制传媒取得有关未决法律事宜的信息的权利、对传媒的事先约束和事后处罚等,指出我国应鉴戒美国的经验,建立科学公道的法律规范,有效治理我国传媒在追求“新闻自由”中形成的“新闻审判”现象。  美国事最标榜新闻自由的国家,其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以限制言论或出版自由。”这一规定充分保障了新闻自由,是美国新闻记者对抗一切限制新闻报道的金科玉律;同时,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被告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获得“由公正的陪审团”及时和公然的审判。这一条为确保公正无私的审判而设计。两者时有冲突,传媒对案情的报道与被告获得公平审判之间的冲突尤其突出,因而美国法院在如何保证审判不受传媒干扰方面也发展了一些较成熟的规则。  一 诉诸司法程序的手段  在美国司法界,一项无可置疑的原则便是法官是法庭的主宰,法官有责任严格控制法院和法庭所处的环境以确保传媒和公众不干预对被告的公正审判。假如传媒的报道引人注目且遍及街头巷尾,而初审法官又没有采取有力措施以使陪审员避免任何来自报真个影响,那么其判决就要冒被推翻的危险。在这方面,美国最高法院的最著名、最经典的案例便是1966年的谢波德一案。  山姆·谢波德(Sam Sheppard)是俄亥俄州的一位著名外科医生,1954年因涉嫌杀害已有身孕之妻而被捕。他自称无辜,其妻是外人进室将她击昏后所杀害。此案公然后,立即引起全国和地方各媒体的极大关注,有关评论和报道随即展天盖地而来。在谢波德被捕前,各报纸就认定他犯有谋杀罪。对于庭审过程,传媒亦紧追不放,记者及照相机、摄影机充诉法庭。在选定陪审员、举证及认定事实等方面,传媒极力施加影响。主审法官对此听之任之,未采取任何措施保护陪审团的判定不受干扰。此种情形一直持续至有罪判决作出后方才停息。随后,谢波德以审判过程被严重干扰为由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当时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1966年,谢波德在依人身保护令获得联邦最高法院重审之前,已在俄亥俄州的监狱里度过了10年的时光。这10年之中,最高法院的熟悉有了很大的改变,在大众传播时代保护刑事被告的经验也日益丰富,最后,最高法院推翻了原判(注:Sheppard v. Maxwell,384U>S.333,362-363(1966)。该案经重审后,谢波德被宣告无罪开释,几年后,谢波德往世。)。  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以为州主审法官在该谋杀案的审理中未能保护被告人获得正当法律程序所要求的公正审判权利,未能保护被告人不受审前弥漫全社区的偏见和在法庭审理中因传媒报道而产生的不良影响力的伤害。主审法官克拉克在判决意见中极其严厉地批评新闻界的过分报道和初审法官的失职行为。这一案件表明,传媒过度地公然庭前听审和庭申情况,并且在法庭上行为失当,使被告人实际上失往了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此后,美国法院规定:法庭和法庭的一切设施受法庭控制,法官有责任严格控制法庭和法院处所的环境以确保传媒和公众不干预被告接受公正审判。法官可运用若干程序上的方法来排除报道带来的潜伏的不利影响,包括:(一)推迟审理案件直到偏见的危险消除;(二)假如有关的报道尚未充斥整个州,将案件转移到另一县区,或从另一县区引进陪审员以代替转移案件;(三)监视对陪审团候选人的预先审核,以确保对被告的清白与否抱有先进之见的候选人不能进选陪审团;(四)隔尽证人或至少警告他们在作证前不要服从传媒对于诉讼的报道;(五)命令重新审理;(六)发布限制性命令,禁止案件的所有当事人向传媒做出带有倾向性的陈述[1](P136-137)。  二 限制传媒取得有关未决法律事宜的信息的权利  (一)从制度上限制有关职员向传媒传送有关待决案件的信息  美国各地区法院都坚定不移地对法庭的环境和法庭成员及联邦法院工作职员向传媒发布信息加以治理,但它拒尽利用藐视法庭的权力来阻止不受欢迎的新闻报道[2](P1897)。最高法院以为,初审法官有权发布禁令,禁止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当事人、证人、法院工作职员和法律执行职员向传媒表露可能导致法官审理案件时产生偏见的事项,如被告人的陈述、证人的身份和可能提供的证言,或者与案件是非曲直有关的评论意见。这也是美国法院从谢波德案件中得到的启示。  (二)在法庭周遭环境限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摄像设备  长期以来,美国一直禁止在法庭上使用摄像机采访报道,记者只有通过文字和素描的形式记录法庭情况。1981年,联邦最高法院在钱德勒诉佛里达案中裁定,对于刑事案件,即使在被告人反对的情况下,各州也可准许摄影摄像机进进法庭。从此法庭上使用摄像机采访的趋势不可逆转。截至1993年止,只有三个州(密西西比、印第安那和南达科他)禁止一切法庭摄像[3].“各州也可以决定在法庭内设立电台、电视现场直播审判情况”[4](P88)。但为避免过度地、分歧时宜地使用摄像设备干扰法庭正常的审判活动,从而妨碍案件的公正审理,联邦法院又为此设立了严格而周密的法院规则,由法官授权传媒有节制地使用摄像设备。有关规则规定:刑事案件不得使用摄影机采访;操纵者必须离开机器坐在旁听席上;不能用人工灯光,不能有机器声音(如快门、过卷);多个单位申请采访必须共用一套机器;采访必须提前两天通知法院,提前一天安装设备等[5].  (三)封存有关逮捕和其他公然记录的信息  另一个被法官越来越多地用来限制传媒获得可能影响刑事诉讼的信息的策略,就是依据法律和按照法院固有的权力,封存有关逮捕和其他公然记录的信息。最著名的例子是在“水门事件”的审理中,很多与该案有关的文件和磁带都被法官密封了,当新闻自由记者委员会的官员作为公众代表致函西里卡法官,要求启封有关材料,并将材料提供给新闻媒介检查时,函件本身亦被命令封存[1](P139)。  (四)不公然审理  与封存公共记录相平行的另一种方法就是不公然审理、不答应旁听有影响的案件的审理。一般情况下,对有轰动效应的刑事案件在审判及预审程序期间,拒尽公众和传媒进进法庭。这种方法以前用得极少,但继1976年最高法院“内布拉斯加报界协会诉斯图尔特案”(注:在内布拉斯加报界协会诉斯图尔特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一致推翻了内布拉斯加州法院的直接约束传媒的限制令,这些限制令禁止新闻记者:(1)报道在一次有关一桩恐怖的多次谋杀案件的公然预审上提出的证言和证据;(2)报道被指控者向执法职员或其他人作出任何交代或供认的情况和性质;(3)报道任何“强烈暗示”被指控者的其他事实。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次直接针对报界的司法禁令的题目。),严格限制初审法院发布禁令以阻止传媒发表有关待决刑事审判的新闻的权力以后,这种方法在初审法院开始日益盛行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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