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行业诚信构建(3)
2016-12-26 01:00
导读:三、律师行业诚信价值构建 1.完善律师行业制度是诚信建设的外部动力 认真抓好律师诚信制度建设。诚信是对律师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要求,是律师执业活
三、律师行业诚信价值构建
1.完善律师行业制度是诚信建设的外部动力
认真抓好律师诚信制度建设。诚信是对律师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要求,是律师执业活动的生命线。建立律师诚信制度,必须依靠健全的
规章制度规范律师信用行为,用制度来保证取信者得益,失信者受损。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要根据本地区、本所律师失信行为的多发环节和部位,有针对性地加强诚信制度包括业务制度和保障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完善诚信约束机制。从全国看,近年来,在律师办理刑事诉讼和证券法律业务等方面失信题目比较突出,为此要加快制定完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和证券业务规范,杜尽和遏制提供虚假证据、虚假陈述和虚假法律意见等行为。
从律师执业活动的环节看,当前要着力完善以下四项诚信保障制度:一是委托代理制度。要修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的委托
代理合同,进一步规范合同格式,更加具体、明确地规定律师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强化律师责任,防止和减少收费不办事,不勤勉尽责等失信行为。二是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律师代理行为,防止因执业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带来损失,律师诚信形象。三是进一步完善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通过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视卡等方式,把律师执业的诚信情况更好地置于当事人的监视之下。服务监视卡要在签定委托代理合同时发给当事人。要严格实行一案一卡制度,在案件办结时,由律师事务所同一收回,并附卷回档。四是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使由于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都能够得到赔偿,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强化律师行业的信用。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2.进步律师业务素质是诚信建设的前置条件与基础
加进世贸组织之后,市场的国际化和国际的一体化需要我国律师服务的国际化。我国律师职业的并不长,缺乏在国际环境中提供服务的知识和经验。与国外律师事务所相比,我国律师的整体素质(包括对国际法和外国法的了解、国际业务的经验、法律服务的技能、
外语的程度等方面)确实有相当大的差距。一方面为了扩大律师业务,一方面又不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牺牲诚信,通过各种歪门邪道来招揽业务,通过不法手段来完成业务。可见,进步律师业务素质是诚信建设的前题和基础。
我们以为,当代律师的业务素质应该包括四个方面:(1)全面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和运用能力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某一个或几个领域的专业化和运用技巧。(2)对于国际法、外国法以及涉外、跨国业务的了解。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和世贸组织的建立改变了传统的以国别为界的法律观。大量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法规范的出现、世贸组织规则的制定和适用、国际交往增加和扩展带来的外国法的适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广泛应用,都使得律师的知识结构不仅要包括传统的特定国家的法律知识,而且要包括大量的国际法和外国法的知识。同时,法律服务不仅需要对于规则文本进行、解释和适用,而且需要对于相关的经贸、融资、租赁、文化交流、国际等有关领域的业务的深进了解。(3)外语的应用能力。参与涉外法律服务必然要求律师具有相应的语言能力。法律服务在一定意义上基于语言(书面和口头表达)的能力之上。与外国律师和客户的沟通、在涉外诉讼和仲裁案件中进行代理、参加国际贸易谈判,无一不需要把握较高的语言能力。(4)判例分析和其他法律的能力。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3.树立法律信仰是诚信建设的内部动力。
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表现出一种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它包含着社会对法的理性推崇,寄托着公民对法律的终极关怀及法律人的全部理想与情感。”改革开放以来二十五年的立法活动,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但是,法律在经济、
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实现程度极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乱究的现象大量存在,法律缺乏应有的权威性,社会公众与法律之间甚至存在某种程度的内在紧张关系,表现出对法律的冷漠、厌恶、规避或拒斥,而不是对法律的热情、期待、认同和参与。究其根源,就在于长期以来由于传统的、政党的、国家的和民众的原因而导致的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是整个法律的最高题目,当然也就成为律师行业在理论上的最高题目,它是律师法律服务的实施、功能、价值以及效益能否真正实现的文化支撑点。只有信仰法律,才能忠诚法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执业纪律来规范自己的法律服务行为,严格以法律应有的精神来为当事人提供正当的法律服务,自觉地把自己的行为老实地交付给法律管束,成为法律的忠实臣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