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立法探索(7)
2016-12-28 01:02
导读:裁执分离 行政处罚的执行,在我国最突出的是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接受罚款的机构之间的关系。纵观世界各国,除极个别特殊情况外,作出罚款
裁执分离
行政处罚的执行,在我国最突出的是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接受罚款的机构之间的关系。纵观世界各国,除极个别特殊情况外,作出罚款的机构与收受罚款的机构几乎都是分离的。我国则是自罚自收。这样做也许便于执行,但后果已是有目共睹。罚款的性质被改变了,成了某些机关甚至个人的经济来源,因而在某些地方和某些领域已演变为公害。有同道指出,这是一种***行为,我们应象反***一样反对它。这种熟悉无疑是正确的。改正之道,一是要加强教育,二是建立裁执分离的制度。履行处罚职责的积极性,尽不能依靠罚款分成来刺激,否则必将使该机关堕落。
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而假如行政机关或其工作职员在执行处罚职务时违法,当然也应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无非是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两类。行政责任主要是行政处分,笔者赞成对公务员追究行政责任,不应有罚款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的关键在于将各种应予处分的违法行为规定具体、明确,使追究责任成为可能。至于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贪污受贿或玩忽职守,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应通过法定程序追诉。
①A罗豪才主编《行政
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7月版第156页。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中国卓越出版社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265页。
②A胡建淼主编《行政法教程》,杭州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54页。
杨海坤《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
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81页。③A应松年、朱维究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80页没有“尚未构成犯罪”;在另一著作中,如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60页却有“尚不构成犯罪。”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④A李培传主编《中国社会主义立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197页。
①B参见奥地利行政处罚法。②B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处理上有几种意见:一是两个以上主管机关各自处罚;二是两个机关协商,只罚一次,由规定较重处罚的主管机关处罚;三是首先发现的机关处罚。
①C南博方《日本行政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6页。
②C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68页。
③C南博方《日本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86页。
①D《行政立法研究组考察团赴意大利、瑞士
考察报告》见《行政法学研究》1993年第4期第50页。
②D陈兴良《论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关系》,《中国法学》1992年第4期第257页。③D已经有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规范,如《违反水法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0年8月15日水利部令第3号发布),《国务院卫生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则》(1990年11月8日卫生部令第7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