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附随义务(2)
2017-01-18 01:10
导读:(三)附随义务的特征 附随义务具有以下特征:(1)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在合
(三)附随义务的特征
附随义务具有以下特征:(1)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居于从属地位。它是随着当事人缔约、履约和履约后关系的建立、存续而产生和发展的。当事人只履行给付义务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利益可能无法圆满实现,但是,当事人不履行给付义务而仅仅履行附随义务,对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将可能毫无意义;(2)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一般而言,合同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而且这些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经被确定。但是,附随义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行,视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遵守一定的义务,以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换言之,附随义务不受合同种类和性质的限制,即无论任何类型的合同均可发生附随义务。此外,附随义务也不受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的制约,在签约前、签约中和履约后的所有阶段都可能发生。(3)附随义务具有法定性。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合同法中的大多数条款均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在契约自由原则的框架内自主决定合同内容,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随义务则是基于老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即使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也不该种义务的存在,而且,此类义务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也无权废止。
二、附随义务与其他合同义务的比较
债之关系的核心在于给付。除给付义务外,债之关系还有先给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及不真正义务。附随义务的真正含义需与与其相近的概念进行比较,才能更清楚。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一)与给付义务的比较
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债之关系上固有的、必备的,并用以决定债之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交付其物并转移所有权之义务,买受人应付价金之义务。从给付义务,是不具有独立意义,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其存在的意义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其发生的原因如下:(1)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如《合同法》第266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守旧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保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2)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如甲吞并乙企业,约定乙企业应提供全部客户名单。(3)基于老实信用原则及补充合同解释。如汽车之出卖人应交付必要的文件,名马之出卖人应交付血统证实书①。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三:(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能够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而附随义务则相反。(3)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仅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尚存争论。德国通说以为,应以可否独立以诉请求履行为判定标准加以区分,可以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为从给付义务,有人称之为独立的附随义务,不得以诉请求的义务为附随义务,有人称之为不独立的附随义务。例如,甲出售给A车给乙,交付该车并移转其所有权,为甲的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文件(如驾驶证或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而告知该车的特殊危险性,则为附随义务。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与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的比较
我国合同法对先合同义务的规定散见于相关法条之中,如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反老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贸易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贸易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60条第2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老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则是对附随义务的规定。第92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老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是对后合同义务的规定。法条的具体规定为正确区分三者,提供了条件。固然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皆基于老实信用原则,抽象出在合同缔结、履行、消灭三个阶段,当事人始终应当照顾、保护相对方人身、财产利益的共性,但三者间的差异仍然很明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义务的功能不同。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的功能主要在于保护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上的利益;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除了承担这一功能,还具有辅助实现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功能。第二,违反义务后的责任类型不同。违反先后合同义务,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该责任已成为不同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一种独立责任。违反后合同义务,与违反合同义务后果相同,当事人依据合同法原则,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①。《合同法》第107条的对“合同义务”违反而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亦适合于对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的违反,所以对附随义务的违反承担责任的性质应为违约责任。(三)与不真正义务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