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2017-01-16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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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益信托是为救
摘要:公益信托是为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设立的信托。中国现在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公益信托,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公益信托制度。我国法规应完善对公益信托受托人的监管体制,并应规定对公益信托实行税收优惠。
关键词:公益信托;必要性;监管;免税
2007年8月,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的“同心慈善1号新股申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公益性信托已经召募结束,该信托产品的公益性质使得其在召募前就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尽管在近几年不断有信托公司宣称推出公益信托项目,如中融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向公众推出“中华慈善公益信托”(即“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云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度发行的公益“爱心稳健收益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推出具有准公益性质的收益捐赠型信托产品“爱心满中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但是,专家普遍以为“中国现在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公益信托,现有的信托产品正确地说只能称为‘具备公益性质的集合资金信托’”。我国《信托法》颁布已有六年时间,为何公益信托制度在行业中受到“冷遇”?我们或许在分析中国公益信托制度的法律基础之后才能找到题目的答案。
一、公益信托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
我国《信托法》第六章对公益信托做出了特别规定,其中第六十条指出,公益信托是为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设立的信托,并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这一立法安排体现了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对人民利益的高度关怀和对利用信托制度发展我国公益事业的大力支持。但是,有些部分与职员却以为基金会的治理已经有一套现成的制度,在此条件下,没有必要再建立一套公益信托制度。笔者以为,对于社会捐赠者而言,选择以契约性的公益信托形式更有益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由于信托具有经营范围的广泛性、金融功能的综合性、产品开发的灵活性,因而能使捐赠资金实现保值与增值,并能确实、有效地被应用于公益事业。如诺贝尔奖金就是一项成功的、具有示范效应和广告效应的公益基金信托业务。1953年,当诺贝尔基金会的资产只剩下了300多万美元时,诺贝尔基金会及时做出决定,更改基金会章程,增强治理和运作,投资方向转为以股票和不动产为主。随着投资报酬的转动增长,通过信托的手段,1993年诺贝尔基金会的总资产已升到2亿多美元,这是典型的公益信托业务。信托可以对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进行治理,可以从事诸如投资、融资、财产保管、债权处理等多方面的业务。目前,信托公司是中国惟一能同时涉足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这种特性使得信托公司成为三个领域资金交流的最佳选择。
公益信托的良好发展,对信托市场也会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不少信托公司相关人士表示,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有利于提升信托公司的形象,设计公益信托业务,实际上更能帮助信托公司开展业务。2006年8月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题目的通知》,文件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推介创新产品,“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但是业内人士指出,公益信托在帮助信托公司开展业务的同时,给人的感觉更加安全,老百姓也更轻易接受。据悉,国内各家信托公司均有意开拓公益信托的新领域,但是考虑到公益信托的设立、资产治理、处分等各方面法规、政策不健全而不敢率先成为先例,大多数信托公司依旧持观看态度。
二、我国法规应完善对公益信托受托人的监管体制
由于公益信托事关公共利益,且受益人多为一般社会大众,在法律上无直接监视权限。因此,为防止滥设公益信托,保证公益信托目的的实现,国家应当对信托实施过程进行治理和监视,以便督促受托人依照法律和信托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及时发现信托实施过程中的题目并予以改正。从我国曾多次清理整顿信托机构的情况看,由于信托业监管法规的缺失,信托投资公司违法违规操纵现象严重。因此,应完善对公益信托受托人的监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