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法律保障机制研究(2)
2017-01-16 01:07
导读:对于公益信托受托人的监管题目,我国《信托法》不仅指出,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还在第六十二条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
对于公益信托受托人的监管题目,我国《信托法》不仅指出,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还在第六十二条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治理机构批准”。然而,何部分为“公益事业的治理机构”法律未予明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治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分是基金会的登记治理机关。据此推知,公益信托的治理机构也应为民政部分。对于公益信托,民政部并未出台治理办法实施细则,究竟以何程序申报,如何监管,信托公司如何配合等题目均只有原则性的模糊立法。公益事业治理机构没有明确到位,这使得公益信托治理中的很多事项无从批准,公益信托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国务院经济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说,由于其他金融机构广泛涉足信托业务,而不同的金融监管部分对同一金融消费者的同一消费行为往往采取不同的政策,因此信托监管中时常出现政出多门、相互冲突的情形。 由于公益信托目的的特殊性,在公益信托监管机关的设立上,各国和地区一般通过设立特殊的监视机关来突出其公共利益性。如《英国公益法》规定,公益委员会可以对公益信托行使检查权,有权要求取得有关公益信托的材料,包括账目和会计报表,查阅公益信托的档案,并可采取措施补救受托人治理中的失误。美国由州检察长行使对公益信托的监视权,受托人必须定期向检察长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资产详目、营运状况、会计报表等。《日本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属主管官署监视,主管官署可以随时检查公益信托事务的处理情况,亦可以命令实行财产提存或其他必要处分。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时一次公告信托事务及财产状况。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英国有句名言“权力导致***,尽对权力导致尽对***”。这说明,大众对于权力的约束是一种重要的约束。现在我国在对贸易信托受托人的监管题目上也做了有益的尝试。如“中华慈善公益信托”是首只准公募化发行的信托产品,该产品由托管银行来承担信托资产的保管、监视和审计工作。笔者以为,为保证公益信托健康、平稳发展,我国还应规定托管银行应分开单独账户保管公益信托资产,以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此外,对于何机构可作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的具体职责等题目信托法并未明确。笔者建议可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监察人。若监察人怠于履行监察权,则与违法之信托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益信托应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有学者以为,现行税法并未对信托财产移转的特殊性给予回应,现有的“一法两规”也没有把税收纳进调整范围,信托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的隔阂阻碍了信托税制的建立和发展。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的税收减免措施在财税法规上的缺失,将直接影响委托人设立公益信托的积极性。这种情况下,真正的公益信托就很难在国内开展。究其原因,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杨元伟指出,由于我国的信托法律制度在税制主体框架建立时尚未明确,因此目前在税收制度层面,除对证券投资基金(信托关系)的税法适用有特别规范外,对信托活动基本上是按照一般经济活动的相关税法规定适用的,并未针对信托活动自身具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而在税法适用层面上予以区别对待。
相比较而言,我国台湾地区对设立公益信托给予免税鼓励值得我们鉴戒。如在我国台湾地区,设立公益信托与捐赠的意义相同,因此设立公益信托享受免税待遇。将个人的财产设立公益信托,或者将财产捐赠给公益信托,该信托财产无须课征赠与税,同时还可以将该赠与额列进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之内予以扣除。此外,还有很多国家对公益信托也是完全免税的。如在英国,公益信托的经营收进通常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公益信托占用的土地减半征收继续税,公益信托出售捐赠而来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单位和个人向公益信托捐献的款项免征继续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