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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价值及其选择(2)

2017-02-05 01:04
导读:再如,1989年10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示威法》,明确规定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

  再如,1989年10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示威法》,明确规定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示威的权利",同时为了"维护安定和公共秩序"。应当说,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和基本自由,与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都是宪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两者的价值取向虽清楚但是不同。在宪法就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是保障人权的最高规范的意义上,社会公共秩序的建立与***的维护,回根结底都是为了保障和实现人权与基本自由。但从辩证法的角度讲,没有公共秩序和***,没有社会道德和秩序,任何人权和自由都无从谈起。正由于如此,先哲说: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的事;斯密说:"只要不违犯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就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 也正由于如此,联合国大会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权利国际公约》第21条才规定:"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往按照法律以及在***社会中为维护***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 根据国际人权标准,集会、***和示威是人的基本权利,这也得到宪法和法律的认可;根据同样的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对集会、***和示威的权利是可以限制的,但是这种限制有着相对严格的限制条件。通过这种对限制的限制,达到既保障人权又防止滥用权利的目的,从而取得两者不同甚至有时是对立的价值的平衡。中国集会***示威法立法目的宣示的价值是无可非议的,完全符合一个***社会中应有的法律原则,但是,在该法的具体条文中,保障上述权利的法律规范却布满了"不予许可"、"不得"、"予以制止"等等字眼,以及一系列有关申请、批准、决定、许可、变更的程序设计,似乎使这部法律的主导性价值--保障权利,被明显地克减了。用"明赋暗收",或者"虚有实无"的立法技术,来在公民权利与社会安定的价值间做出选择,进行平衡,显然轻易与该法律存在的应有价值相悖,与***国家的宪法精神和人权原则相悖。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立法价值冲突是很多法律难产的重要原因,同时也恰正是法律需要存在的根本理由。例如,西方社会关于保障人权与为某种目的而限制自由的价值冲突,关于妇女堕胎权与胎儿生命权的价值冲突,关于公共安全需要的***与通讯自由的价值冲突,关于持枪自由与保障生命权的价值冲突,关于隐私权与公共安全的价值冲突,关于言论自由与诽谤他人的价值冲突,关于病人安乐死的诉求与医生救死扶伤的道德和法律义务的价值冲突,等等。可以说,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如何通过立法来选择和调整各种价值和立法价值。 
 
  二、什么是立法价值 
 
  什么是立法价值这个命题是以承认立法价值的存在为预设条件的。然而,对于立法或法律能否进行价值的与判定,在西律思想家中却有着不同的看法。分析法学的创始人之一的英国的约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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