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关于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3)
2017-02-24 01:01
导读:2、原告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其无法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而只能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这种弱势地位的形成主要是由于具体行政行为是行
2、原告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其无法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而只能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这种弱势地位的形成主要是由于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单方面的职权行为,享有其他人所没有的单方面调查、收集、保存和使用各种证据的职权,是否拥有和拥有多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需要的证据,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证实。在大多数情况下,原告很难或者完全不能占有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足够证据。原告在行政治理中,处于被治理者和被支配者的地位,无法全面收集到以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同时,部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案件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正当,需要借助于专门技术职员通过技术检测手段才能确定,而原告则缺乏被告所具有的条件来发现、保存、收集所需要的证据。当然这种弱势地位只是一种相对性的,在具体法律行为中由于法律规定而形成的治理与被治理的关系之性质所决定的,在举证方面能力大小的不同等,与原、被告的经济地位、机构性质、组织差异没有必然的相关性,具体到某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可能是拥有雄厚经济实力的跨国公司,被告则可能是只有区区几人的行政机构。行政诉讼之所以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偏向于原告,仅仅是由于具体行政行为中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职权的不同等。需要留意的是,用一种不同等的手段往掩盖另一处不同等的事实,并不会带来更大的同等。因此,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并没有完全采取由原告或被告一方来举证的做法。只有双方互有举证的义务,共同向法庭举证、质证,并且根据法律要件的不同(或者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来确定证实责任的分配,才能确保实质的同等,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形成了有限制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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