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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对民法上的侵权行为1般原理和侵权归责的1般,探讨了商业秘密侵权的各种类型及其归责原则。商业秘密侵权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辅之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侵权法1般理解
“商业秘密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有的有关其竞争和物质利益的、符合商业秘密规定的信息,商业秘密是商业秘密权的对象。” [1]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关于商业秘密的性质尚未统1的结论,有人格权说、信息权说、权说、知识产权说等。 [2]
不论是哪1种学说,商业秘密作为1种权利却已经是不容置疑。是权利,就有被侵犯的可能,就有保护之必要。权利只有当它被侵犯时,能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才具有生命力。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倍增,商业秘密保护的呼声高涨。由于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技术性等特点,使得它的保护难度加大。从各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和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保护理论:〈1〉合同法型保护理论,以英国为代表;〈2〉侵权法型保护理论,以美国为代表;〈3〉反不正当竞争型保护了理论,以日本和德国为代表。其实,各国都不是单独地采取1种方式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例如在商业秘密保护比较发达的美国,商业秘密权利人可根据侵权法、财产法、合同法理论之1进行起诉,而法院可以适用1种,也可以同时适用3种理论作出判决。
基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及其各种保护理论的不完善性,采取各种手段来对此进行保护是很有必要的。我国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主要分散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中。从这些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有些是利用合同法进行保护的,有些是利用侵权法进行保护的。从基本原理来说,侵权法理论和合同法理论是两个根本不同的理论。但是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国内学者在论述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时,将两者理论混为1谈的较多,有的虽然也注意到了两者的区别,但也是扶过掠影。不可否认,侵权与违约有时会发生竟合现象。但是有些学者认为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上是侵权和违约的竟合, [3]在此笔者不敢苟同。例如受害人在起诉自己商业秘密被盗的案件中,如果是以违约来起诉,不免有点牵强附会。而在有商业秘密合同保护的情况下,又以侵权论,似乎有点不太适宜。虽然在商业秘密保护上,侵权和违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两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两者的区别大致如下:1、两者行为产生的前提不同。违约行为产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性质是相对权。侵权为产生的前提是,并没有或无须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性质是绝对权。2、行为违反的义务的性质不同。侵权行为违反的义务是法定的义务;而违约违反的义务是约定的义务。3、行为的主体不同。侵权行为的主体是不特定的,违约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4、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必须是绝对权;而违约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合同债权。5、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有所不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有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晌等;而违约是不能适用这些责任形式的。笔者认为如把两者简单地搅和在1起可能从表面上看是方便了诉讼,有利于当事人的保护,但实质上是1种过于草率的表现,在现实生活中难以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2、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种类及归责原则
〈1〉,民法上关于侵权归责原则的1般原理
“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法理论的核心。” [4]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损害赔偿责任的1般准则。在民法学界对侵权行为的理解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1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1;而另1种观点则与此相反,该观点是,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该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就构成侵权行为。显然,对侵权行为的定义的理解成为我们讨论该的基础,在此我们并不打算对侵权行为是否要以过错为要件进行讨论。只想简单介绍以下当前侵权理论中几种归责原则。
在各国民事立法实践和理论中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现简述如下:
1、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5]简单的说,就是有过错就承担责任,无过错就无须承担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也称过失推定原则,是指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可见过错推定原则仍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的,它从根本上要求找到有过错的1方,并令其承担责任,只是在不能以确切事实确定哪1方有过错时,则根据法律的规定和事实的推定来确定责任的承担者。
3、公平责任原则。其也称衡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的原则。从性质上说,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作为价值评判的标准来确定责任的。但适用公平原则,并非仅依道德观念,而不依据法律规定。公平责任要使法院审判人员内心的公平观念在归责时发挥作用。可见,公平原则是1项弹性较大的归责原则。它给予了司法审判人员1定的自由裁量权,使他们能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公平合理的作出判断。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4、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当损害事实发生后,不考虑当事人是否有过错,法律都规定加害人均应承担对受害人的侵权责任。
从归责原则的来看,其1直处在有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原则向过错推定、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等多种归责原则综合起作用的多元化的归责的发展之中。特定的归责原则只在特定的具体历史环境条件下才会发挥其对社会发展应有的作用。面对技术的巨大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迅速提高以及社会结构日益复杂化,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必然会随时发生变化。因此,我们不能固守单1的过错归责原则。在我国,关于侵权归原则有几种不同的看法。1元论者认为,我国只有单1的过错归责原则;2元论者认为,过错归责原则和无过错归责原则并存;第3种观点认为,目前对1般侵权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对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无行为能力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所承担的责任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此外,还有学者主张在特殊侵权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根据侵权法有关理论,笔者认为,商业秘密侵权可分为1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2〉、商业秘密的1般侵权行为及归责原则
1般侵权行为是相对于特殊侵权行为而言,它是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的,使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的1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 [6]很明显,1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商业秘密的1般侵权行为的种类有:
1、不正当争竞获取商业秘密行为。美国统1商业秘密法(1985年修改)在其定义中明确规定,“不正手段”包括盗窃、贿赂、虚假陈述、违反或诱使违反保密义务、或通过或其他手段进行间谍活动。有人认为这1规定说明侵权行为理论彻底摆脱了合同法理论。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 款第1项规定,禁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里的规定就是最为典型的侵权行为。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手段,包括盗窃、利诱、胁迫等。很明显这里的行为人都有过错的心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因过失或意外获得商业秘密。“过失获取商业秘密应该构成侵权。” [7]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里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过失获得他人的商业秘密构成侵权的情况,但是我们可以根据侵权法的1般理论也可以推导出其构成侵权。侵权行为的1般构成要件:1是有违法行为;2是有损害事实;3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构成因果关系;4是主观上有过错。其中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形态。从商业秘密保护的角度看,只要商业秘密权利人通过合理保护措施,已经表明其行使权利的意图。其它任何人都应尽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商业秘密,或因疏忽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从商业秘密权利人那里获得商业秘密。就是说,侵害人应该知道是他人的商业秘密,但是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应该构成侵权。过失侵权在美国、英国的法律性、学者的著述中都可以看得到。例如美国统1商业秘密法第1节第2条第1款规定,侵占是指“明知或应知是使用了不正当手段获得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人,获得该商业秘密。”这里使用了“应知”1词,很明显是过失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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