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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学毕业论文(4)

2017-08-08 03:23
导读:[1] 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9页。 [2] 崔建远:《中国房地产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238页。 [3

  [1] 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9页。
  [2] 崔建远:《中国房地产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238页。
  [3] 王达:《物权法中的行政法问题:不动产登记制度》,《人民法院报》2007年总第3538期第5版。
  [4] 谢庄、王彤:“产权变更登记不应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法学评论》1996年第6期。
  [5] 王洪亮:“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研究”,《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
  [6] 郑传坤主编:《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04页。
  [7]王利民、郭明龙:“逻辑转换与制度创新——中国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模式二体制性调整”,《政法论丛》2006年第5期,第24页.
  [8] 李明发:“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救济——以房产登记为中心”,《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9] 肖厚国:《物权变动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0页。
  [10] 常鹏翱:“也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救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11] 转引自钱叶平:《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救济制度》,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硕士)2007年。
  [12] 参见郑传坤主编:《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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