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民合作体制:“乡政自治”——乡镇政府改革(8)
2013-09-24 01:12
导读:市管县体制”,《决策咨询》2003年第10期。 [31]参阅徐勇:“乡村治理结构改革的走向——强村、精乡、简县”,《战略与》2003年第4期。 [32]请进一步参见
市管县体制”,《决策咨询》2003年第10期。
[31]参阅徐勇:“乡村治理结构改革的走向——强村、精乡、简县”,《战略与》2003年第4期。
[32]请进一步参见林毅夫关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论述:“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关于制度变迁的学理论”,载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第397页。
[33]关于“熟人”、“半熟人社会”和“社会”的讨论,可以参见贺雪峰的有关作品。
[34]黄宗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载邓正来、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429-430页。
[35]参见黄宗智,前揭文,第436-437、439页。
[36]参见曾军,前揭文。
[37]参见黄树民:《林村的故事——1949年后的中国变革》,素兰、纳日碧力戈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3月北京第1版。
[38]参见黄宗智,前揭文,第438页。
[39]参见〔美〕詹姆斯·N ·罗西瑙(James N.Rosenau)主编:《没有政府的治理》(Governance Without Government :Order 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 ),张胜军、刘小林等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5页。
[40]全球治理委员会:《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3页;转引自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第4页。
[41]参见陶然、刘明兴、章奇:“农民负担、政府管制与体制改革”,《经济研究》2003年第4期。
[42]参见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课题组:“关于公选、直选乡镇领导干部与党的领导问题的与思考”,《与现实》(双月刊)2003年第2期。
[43]所谓“开放式会议”制度,是指居民可以自由出席并参与关于切身利益方面的社区性事务的讨论、决策。详尽论述可以参见高新军:“美国地方政府治理概览——对美国麻萨诸塞州两个地方政府的调查”,未刊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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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例如在四川省,由于乡镇长“公选”的普遍推行,“公选”出来的乡镇长与乡镇党委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一下子凸现出来。据四川省委组织部最近的一份问卷调查表明,“公选”干部(主要是乡镇长)与基层组织(主要指乡镇党委)的利益冲突“明显”和“比较明显”的分别占20.74%和40.43%;另外冲突“不明显”的为24.60%;只有14.23%“不存在”冲突。这份
调查报告指出:“如果实行严格意义上的直选或人大代表差额选举乡镇长,党委、政府的利益冲突可能变得比较尖锐。在曾经进行过乡镇长直选‘试验’的步云乡和实行乡镇长‘公推公选’的地方,党委、政府的关系已经出现了一些微妙的变化。例如,这些乡镇政府主要是按照乡镇长竞选中提出的施政措施,而不是执照党委决策开展工作,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主导本乡镇工作,乡镇党委不得不做出某些让步。调查同时发现,也有少数乡镇党政关系紧张,争权夺利严重。这部分乡镇约占3-5%左右。”参见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课题组:“推进农村基层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与协调问题研究”,《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3年第2期。
[45]郭正林、景跃进详尽分析了村一级党支部运用“两票制”组织技术调适与村民自治组织之间关系的情况,这种情况可以上移到乡镇一级,乡镇党委的“两推一选”(或“公选”、“海推”)也可以看作乡镇长民主选举制度改革后的一种调适性机制。参见郭正林:“村民直选后的村委会与党支部:现状与调适”,载李凡主编《中国基层民主发展报告2000-2001》东方出版社2002年版;景跃进:“两票制:组织技术与选举模式——‘两委关系’与农村基层政权建设”,《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46]这个设想直接得益于辛秋水先生在村民自治选举中创造的“组合竞选制”经验。关于“组合竞选制”,可以参见吴理财:“村委会要竞选组阁”,《社会》1998年第7期;或者辛秋水主编:《中国村民自治》,黄山书社1999年12月版。
[47]具体地说,在乡镇党委和乡镇长正式选举之前,乡镇党委书记候选人与乡镇长候选人相互自由“联合”,组成不同的“竞选班子”,以“竞选班子”而不是单个候选人展开竞选活动,最后由选民直接投票挑选他们合意的“班子”。由于乡镇党委选举是党内选举,其候选人可以通过组织提名或党员(代表)大会推选产生。至于乡镇党委、政府的副职领导人,可以与正职领导人一样同时通过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和乡镇人代会预选、提名产生候选人,然后由正职候选人在这些副职候选人中挑选自己看中的人选,组成“竞选班子”进行角逐;也可以在正职候选人组合“竞选班子”时,由乡镇党委书记候选人与自己联合竞选的乡镇长候选人共同协商提名副职候选人;还可以由当选的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共同协商提名副职候选人,分别交由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和人代会差额选举产生。参见拙文:“乡镇选举制度创新及其改革设想”,〈乡镇长选举方式改革学术研讨会〉参会
,200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