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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救济制度与民主法治相伴而生,被视为民主与法治保障的最后屏障。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日趋完善,为我国改革开放和整个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在全球化浪潮的影响下,在我国近些年来和谐社会建设的政策导向和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发展已初成体系的大背景下,文章重点对复议救济、诉讼救济及国家赔偿救济3种救济手段探讨其发展趋势,以期对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尽可能地提供一种理论坐标。
关键词: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诉讼;国家赔偿
1 行政救济制度的概述
行政救济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给自己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请求行政主体审查,有权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后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给予补救的法律制度。
行政救济制度的建立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现代民主与法治的必然要求。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告诉我们,行政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它与立法权、司法权相分立、相并列,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和对国家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权力。行政权力具有国家支配力和国家强制性、具有执行性与公益性、具有扩张性与有限性以及腐蚀性与侵权性等特征。因此,行政权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维护是不可缺少的。但是,行政权的特征又使得它很容易被权力主体滥用,进而不利于社会公益利益的维护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因此,行政救济制度孕育而生,并在各国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
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总的来说包括6种,即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诉讼救济、行政赔偿和补偿救济以及信访救济。监察救济的特征体现在内部性上,只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人事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立法救济则是立法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但与公民并无直接的关系。复议救济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和自我纠错机制,是主要的救济途径之一。诉讼救济是我国最主要的救济手段。信访救济则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制度,虽然带有人治的色彩,但是在发挥救济作用方面还是起到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