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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法制现代化动因问题的理论反思(2)

2013-11-14 01:24
导读:第二,政府推进型法治可能导致政府权力的滥用和扩张。正如德国学家弗里德里希·迈内克所指出的,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

  第二,政府推进型法治可能导致政府权力的滥用和扩张。正如德国学家弗里德里希·迈内克所指出的,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与界限的诱惑。“不受限制的权力乃是世界上最有力的、最肆无忌惮的力量之一,而且滥用这种权力的危险也是始终存在的。”在我国政,府主导下的法制现代化变革再加上计划体制所留下的弊端,使政府权力充斥于的各个角落,另外政府拥有大量的、社会和资源,又有国家权力为后盾,这就为政府权力的滥用和扩张提供了可能性;另一方面,强有力的制约和约束机制的缺乏导致权力寻租和腐败的产生。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不断完善,国民经济得到飞速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是难以遏制的腐败现象,从腐败到司法腐败,从基层腐败到高层腐败。在政府权力的滥用和扩张面前,遭受侵害的个人和组织无力抵制,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这些都损害了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从而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因此法制现代化所追求的目标也就无从实现。
  第三,政府推进型法治可能助长在中国法制现代化中需要破除的政治至上的国家观。当代发达国家的法制现代化起步于自由时期,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成熟而逐步地、自然而然地实现的。市民社会作为个人与国家的中介,将由许多个人结成的社团的利益予以集结,以制约强大的国家权力,维护个人权利,从而构成了法治社会的基石。我国法制现代化起始于鸦片战争后,是伴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而被动地建构和发展中国的法治。与此同时,在百余年救亡图存的内在驱动下形成了政治至上的国家观念。在政治至上的国家中,国家权力是至高无上、不受限制的,而公民权利则是不受保障的。一种人的欲求与利益被遗忘或被有意遮蔽、人的价值与尊严无保障的国家观,是在根本上丧失了合法性的国家观。同样,在政治至上观念的指引下,即便是在进行法制现代化建设,权力位于法律之上、权力支配法律仍将是必然的结论,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根本无从产生,更谈不上法律权威的树立。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三、反思与出路
  
  正像有的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威权主义法制现代化更根本、更严重的问题在于其所包含的危险与法制现代化所追求的理想之间存在的各种矛盾。这些矛盾的存在使法制现代化面临着这样一种可能图景,即威权主义体制一手启动和推进了法制现代化进程,但到头来又一手终结和毁掉了法制现代化事业。法制现代化的政府推进在中国是一个必然的选择,在目前阶段我们也取得相当大的成功,但我们决不能因此而无视它的消极影响。从世界近现代史看,政府推进型法治走向彻底成功的范例还并不多,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的却是近代德国的国家主义法治和日本的明治维新法治走向专制和最终失败的教教训。那么,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如何尽量减小这种模式给中国未来社会可能带来的负面作用。
  第一,要建立政府和社会之间有效的沟通和互动机制,化解政府和社会的对立和冲突。一方面,在政府推进的同时,加大公众的参与力度。应当看到,我国立法已越来越公正透明,公众以及各种利益集团介入法律的讨论和通过也越来越多,利益博弈已进入立法层面。我国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便是例证,为了把这部法律制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法、科学立法。2005年7月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共收到公众提出的意见1万多件,召开100多次座谈会和几次论证会,到一些地方进行专题调研,充分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群众、专家学者、中央有关部门等各方面的意见。历经立法机关8次审议,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整个立法过程,政府和社会之间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形成了互动,所立之法为公众和社会所认可,为正式实施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重视民间法的作用。民间法具有实用、补充和转化价值。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并且发展不平衡的国家,不协调的现象和社会矛盾始终存在。在目前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突显出来,这就要求我们充分利用民间一切有用的传统资源,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保证社会稳定、有序的发展。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第二,要加强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制约,尤其要切实贯彻执政党依法执政。从历史和现实看,滥用政府权力的主要是某些党员干部,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机关中的领导人绝大多数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现实,决定了中国共产党能否做到依法执政,成为能否在中国实施依法治国的关键。中国共产党只有在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执掌国家权力的共产党人只有依法行使职权,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才能在各个部门、各个地方和各个层级顺利推进;中国共产党只有始终不渝地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治国方略才能在中国最终实现。可以看出,“依法执政”理念的提出,表明执政党对自身权力必须依法加以约束和限制的认识不断深化。切实地把执政党的领导、执政活动纳入法律轨道,实现执政党依法执政,将是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中非常关键的一步。
  第三,破除政治至上的国家观,确立和培育市民社会理念。应当承认,政治至上的国家观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有其合理性,但其本质上与法治社会是格格不入的,法治的关键可以说就是法律至上,而非权力至上。在政治至上的国家中,人是客体,处于被统治的地位。确立和培育市民社会理念的目的,就是恢复人的主体地位,实现与政治国家的有效制衡。有的学者认为,现在的中国法制现代化仍然存在着制与现实生活不和谐的困惑,关键是市民社会的缺乏㈣。市民社会是民主政治的基础,也是现代法制的基础,“正如古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奴隶制一样,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当代中国,正处在一个急剧变革的社会转型之中,培育和构建市民社会并形成市民社会与国家良性互动对于正在经历重大社会转型和致力于法制现代化的中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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