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原因与对策(2)
2013-12-06 01:06
导读:(三)女性生育保险制度不健全 我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试点并推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是针对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用工制度而出台的保护
(三)女性生育保险制度不健全
我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试点并推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是针对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用工制度而出台的保护妇女就业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妇女的权益。但由于以下原因:生育保险制度在执行上缺乏应有的刚性;各地生育基金的统筹方案不规范,法律监督不力;人们在观念上不重视,企业参加生育保险不积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企业女职工生育的费用一般与实际支出差距较大,超出部分还要由参保企业承担,增加了妇女就业企业的负担和劳动力成本,给妇女就业带来了不利的影响。所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从推行到目前实践效果并不理想,许多省市还没有完全实行。同时由于女性退休早,在经期、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对工作产生一定影响,平时因子女和家务拖累等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一生中实际在企业的劳动时间比男性少工作5—8年;女性的寿命长,平均比男性多领几年退休金等因素直接影响了女性就业企业的效益和竞争力。因而,作为市场主体的用人单位,从其自身的经济效益考虑不愿意录用女生,致使女大学生就业难。
(四)女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薄弱
一是就业指导形式单一,有些学校的就业指导就是搞几次讲座,内容局限于信息发布、政策宣讲和执行、提供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条件和机会、技巧
培训、协议办理等服务性工作;有些高校虽然也开设了就业指导课,但没有把就业指导当成一门学科来研究,指导作用不突出。二是就业指导教师水平参差不齐,专业的、高素质的就业指导教师太少,缺乏指导的知识和经验,不善于根据学生的个性、兴趣、特长和能力来指导,致使大学生就业指导部门的
行政管理职能比较突出,服务职能欠缺,与大学生的需求反差明显。三是就业指导工作的季节性,不少高校的就业指导主要在大学的最后一年甚至最后一个学期,在其他年级很少进行就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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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除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对策思路
女大学生在就业中所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已经引起党和政府领导的关注和重视,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呼吁社会各界重视女大学生的分配问题,同时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上提出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就业工作的精神,消除女大学生就业歧视,改进女大学生就业管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加以解决:
(一)政府方面:完善就业市场,健全法规和制度
1.完善就业市场,为女大学生就业创造空间。完善就业市场和就业服务是促进女大学生就业的重要环节。应举办形式各异、规模不同的就业洽谈会,收集招聘信息并组织供需交流;建立和完善全国各高校、各专业的毕业生数量、就业率、毕业后收入等指标的定期发布制度;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专门的窗口,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培训、服务和招聘活动。对初次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女大学生进行失业登记后,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开展咨询指导服务,推荐女大学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