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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中国传统法观念的透视(2)

2013-12-10 01:06
导读:在孔子之后,随着社会生活和学术思想的变化,儒家法律传统也发生某些局部的修正和总体的完善。孟子是孔子学术的继承人,此外他还提出了“人性善”

  在孔子之后,随着社会生活和学术思想的变化,儒家法律传统也发生某些局部的修正和总体的完善。孟子是孔子学术的继承人,此外他还提出了“人性善”的理论,这则进一步为实施教化提供了依据。苟子虽然也是儒家的代表人物,但他的思想已经跨出了儒家思想的原有领域。他的主要贡献是提出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的理论,并且在“人治”理论方面别有建树。董仲舒是研究公羊学的大儒,他继承了儒法合流的苟子的学说,并采纳了阴阳五刑的神秘理论,缔造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础。朱熹是南宋理学的集大成者,他的贡献是在董仲舒思想体系的基础上,吸收了佛教、道教的某些思想因素,完成了儒家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在儒教的思想体系中,孔子和孟子是排斥“以法治国”的“法治”,强调统治者个人素质的优劣和道德教化的重要作用。苟子以及董仲舒、朱熹虽然都坚持“法治”,但他们不是在一般意义上坚持法家的“法治”,而只是坚持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同时主张用法律和刑罚来维护“德治”、“礼治”。因此从整体上看,儒家对法律的态度是蔑视的,法律这种工具性的作用远远比不上道德教化的精神追求上的意义。

  2.2“法治”:法观念的初醒
  春秋战国时期,以商鞅、申不害、韩非所代表的法家思想在西北的晋国初露端倪,并最终在秦国付诸实践。法家的代表人物从新兴地主阶级利益出发,针对“为国以礼”的“礼治”,要求用后天的人为功利代替先天的血缘身份,并主张将自己的利益和要求制订为“法”,以“法”作为治国和统一天下的主要方法,所谓“以法治国”、“垂法而治”。“法治”的提出,实质就在于用地主阶级的新“法”取代贵族的旧“礼”,剥夺旧贵族的特权,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以适应封建制度的需要。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法家“法治”思想的提出就产生的根源来说只是作为一种治国的理论主张,与我们当下所宣扬的法治思想是完全两回事,它的政治意义远远大于它的法律意义。就其所处的特定的历史阶段和所服务的政治目的来说,本着打破宗法等级特权、维护地主阶级利益、巩固地主阶级统治的目的,积极地参与国家的管理活动、法制建设,对于秦朝统一中国以及建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国,都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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