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和谐社会中政府与社会的功能作用(2)
2014-03-24 01:18
导读:所谓社会三大部门是指现代社会日益分化为三个既相互关联又彼此独立的领域:第一,国家或政府或政府组织,也叫公共权力领域,通常叫社会第一部门,
所谓社会三大部门是指现代社会日益分化为三个既相互关联又彼此独立的领域:第一,国家或政府或政府组织,也叫公共权力领域,通常叫社会“第一部门”,它们属于
政治领域;第二,市场或营利组织,也叫私人领域,通常叫“第二部门”,属于经济领域;第三,社会组织,也叫公共领域,是前两者之外的“第三域”,即通常叫做“第三部门”,它们属于狭义的社会领域。相对于政府组织,它是非政府组织(NGO ),相对于营利组织,它是非营利组织(NPO)。即有着相同目标的人群,为了达到一定的目标,将其行为彼此协调与联合起来就形成了社会团体,被称为社会组织。它的出现,是我国社会转型的必然产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由“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的需要。
2.1社会三大部门结构的重要性
第一,社会三大部门的构成状况及其相互关系,无论对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还是对正确处理社会矛盾,都具有结构性前提的意义。
第二,之所以说它们“具有结构性前提的意义”,是因为上述构成状况及其相互关系,既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又为正确处理社会矛盾,提供了一个结构性的总体框架。
第三,在这个总体框架下,社会三大部门才能各自有序地加以建设和管理,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才能有序地加以规范和理顺,也是在这个总体框架下,社会矛盾主体的博弈才能有序和规范,社会矛盾的焦点才能适当分散,社会矛盾的互动才能趋向缓和,社会矛盾的表达才能趋向手段与目标的一致。离开这个总体框架,谈论社会建设和管理,谈论正确处理社会矛盾,就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陷人盲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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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社会三大部门结构的要点
社会三大部门,各有其存在的根据和运作机制,作为社会实体性的组织构成,具有下述的结构性的要求:
第一,三者缺一不可,三者也不能相互代替。三者缺一,就不可能形成结构完整、功能正常的社会,更谈不上形成和谐社会。同样,三者相互代替,就会造成结构紊乱,运行无序,也谈不上形成和谐社会;
第二,三者的比例要合适,例如,各国经验证明,“大政府,小社会”是运作和管理成本很高的模式,而“小政府,大社会”则是比例比较合适的模式,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形成;
第三,三者的互动机制要良性,要相互促进。在这种结构协调的基础上,社会三大部门才能各自发挥自己的作用,实现功能互补,从而在动态的相互交往中真正建立起稳定的社会部门结构。
3减少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行为,完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
公权力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而私权利主要指普通公民个人所拥有的权利。公权力有国家强制力进行保障,而私权利虽然有一定的权利,但并没有强制力保障,并容易被架空受到损害。公权力与私权利在产生及行使机制上具有不同特点。之所以赋予社会与组织权力,是因为它需要进行统一的行动,以达到维护内部秩序,调节内部成员关系的预期目的。权力是当今社会一切进步和真善美事物的催化剂,当然也是今天社会中一切堕落与假丑恶的寄生体。权力是两面性的,最好的东西是由它创造的,最坏的东西也是由它创造的。没有权力可能就没有这么多真善美,也没有这么多假丑恶。
政府的公共权力是人民赋予的,理所当然地应该为人民的利益而负责任地、正当地行使,做到责任行政,这可以说是责任政府的法理依据。责任政府的基本理念是由政府与人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权力的授予必然伴随着责任的规定,政府在获得人民直接或间接授权的同时,也就承担了相应的责任。这种公共权力的委托关系表明,政府作为受托方对公共资源进行管理和经营,必然对公共资源的所有者—公众负有不断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果的责任,权力行使也必须为公众的利益服务并对公众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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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与政府的这种授权与被授权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一代理关系。就公民而言,一是通过同意(选举)使政府获得合法地行使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同时,公民也期望能从政府那里得到相应的回报,包括获得政府提供的良好服务。正是存在着这样一种基本关系,即权力来源于人民,所以作为代理人的政府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必须对作为委托人的人民负责,成为一个对人民负责任的政府。
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度,加之中国又具有数千年“集体本位”思想的潜在影响,致使目前还存在着权力成为少数人的主体意志压制多数人的主体意志的工具,或者说成为文明社会中少数人对多数人采取文明的野蛮行为的工具。我们再看看历史,民主斗争甚至革命斗争成为近代社会乃至现代社会的一种普遍存在的基本社会现象,劳资管治冲突也成为企业内部的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社会性的斗争必然导致社会发展不和谐,企业内的管治冲突必然导致企业发展不稳定,为什么会经常的革命、革命再革命,内部冲突、冲突再冲突,就是因为权力在里面起作用,权力因素起很大作用。
权力制约是指对权力主体、权力运行及其后果予以监督和控制,以防止权力滥用而对人民权利造成危害。国家权力必须受到公民权利的制约,国家权力行使的自由裁量不得侵害公民权利,最终要达到国家权力回归人民。有学者认为,防止公权力滥用,要用法治手段来制约权力,并体现在“立法明示、司法校正、宪法审查”三个层面。因此制约权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实施和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