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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间组织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014-05-24 01:45
导读:行政管理论文毕业论文,浅论民间组织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摘要:民间组织明显地区刚于政府机关和企业,对构建社会主义
摘要:民间组织明显地区刚于政府机关和企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目前在发展民间组织、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方面,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这就必须以更加积极的思路、更加宽容的态度和更加规范的运作来支持和发展民间组织。

关键词:民间组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是从现在起到二〇二〇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再到二十一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这四十五年内我党治国理政之核心理念,而且是我党在今后更长的历史时期内,即整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内治国理政之核心理念。实质上,它也是我党在关于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怎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样一个基本理论和纲领问题上的核心理念。民间组织是我国统筹经济和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支不可替代的力量;必须充分重视发展民间组织,推进社会和谐。
  
  一、民间组织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马克思认为,人是社会的主体。自人类诞生之日起,人就必须在互相依赖协作中从事各种活动,这种互相依赖协作的总和就是社会。因此,社会和谐集中体现为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友好相处和共同发展。目前,“我国已进入到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如收入差距过大、地区发展失衡、资源分布不均衡、环境污染破坏严重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不同社会群体的摩擦和冲突随之产生。这些社会矛盾和问题给社会和谐与稳定带来了巨大挑战。因此,我们特别强调全体人民要共同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广义上讲,民间组织是指非官方的、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并为实现其目标而形成的集体。其形式包括:法律范围内登记和未登记的各类社会组织。民间组织有不同的称谓,如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社会组织、群众组织、社会团体、人民团体、第三部门、志愿组织、中介组织、公民组织、公民社会组织等。目前,我国政府文件认可的民间组织的范畴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间组织与政府及企业有很大的区别。它既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统治公民的权力体,也不是异化于市场之中、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体。它有以下四个显著的特点:其一是非官方性,即这些组织是以民间的形式出现的,它们不代表政府或国家的立场;其二是非营利性,即它们不把获取利润当作生存的主要目的,而通常是把提供公益和公共服务当作其主要目标;其三是相对独立性,即它们拥有自己的组织机制和管理机制,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论在政治上、管理上,还是在财政上,它们都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政府之外;其四是自愿性,即参加民间组织的成员都不是强迫的,而完全是自愿的。民间组织的主要功能是动员社会资源、提供公益服务、推动社会协调并参与社会治理、干预立法和公共政策等。正是这些特征和功能,使得民间组织能够以其独特的方式影响社会、改善人类,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1、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民间组织对实现社会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公平就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民间组织独立于政府体系之外,承担一定公共职能,活跃于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层面,最接近社会底层,最了解人们的社会需求,对协调社会利益、推进社会公正具有政府与市场不可替代的、独特的优势。民间组织往往代表一定的利益群体或集团,通过其影响力表达它们所代表的利益群体的政策诉求,努力在立法和公共政策过程中谋求实现更广泛的社会公正。尤其是公益性的民间组织,它们关注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边缘群体和易受伤害的脆弱人群,通过推动社会各界关注处于社会边缘的脆弱群体,倡导对这些群体的利益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政策、社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影响政策结果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一些民间组织还以公众参与的形式直接介入政策实施过程,成为政策的监督者甚至执行者,积极影响公共政策的公正效果。民间组织还通过动员和提倡志愿者服务,创造新的、更多的就业机会,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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