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原则与人权(2)
2014-05-29 01:11
导读:而现在福克斯跳出来说道:人性的的确确具有“真实的内容”,“我们”——他的“我们”显然是指人类学家——可以说出这些内容是什么。他引用了亲属
而现在福克斯跳出来说道:人性的的确确具有“真实的内容”,“我们”——他的“我们”显然是指人类学家——可以说出这些内容是什么。他引用了亲属选择理论,并提出了该理论所包含的一系列“权利”。且不谈他所列举的一些“权利”是非常令人厌恶的,例如如果谁杀害了孙辈,人们就有通过杀害谋杀者的前两个堂兄妹进行报复的“权利”,事实上众所周知,人类学理论往往喜欢追捧一些学术上的奇谈怪论。用这种方法,我们只好把我们的权利建立在知识流沙上。即使我们指派给人类学家的任务是关注人权与人性的一致性,但这件工作派给哪一派人类学家呢?是马克思主义者、女权主义者、美国人类学协会的附属委员会,还是直接派给福克斯本人呢?我们可以肯定是,不管谁得到了这个任务,他一定是此刻在学术界享有最大权力的人。
如果说福克斯在援引从自然法则中派生出来的权利时过于细致入微,那么福山的理论就过于笼统了。值得赞扬的是,福山的理论也承认我们的看法(“人性根本不会简单转化为人权”;“人性并不能指定一份明明白白的人权表”。)但他似乎非常怀旧,依然想要看到自然与权利的联系。因此他便退回了老路,认为“暴力……对人而言也许是自然而然的,……所以控制和疏导暴力倾向也是自然而然的,”他又认为:“我们共同具有的基本人性使我们能排斥某种政治秩序,例如认为专制主义是不公平的。那些诉诸于最深切感受到的人的普遍动机、欲望与行为的权利,与其他权利相比,将是政治秩序的更为坚固的基础。”
我们且把这些问题抛在一边,例如人类是否由于自然原因或实用主义原因而选择了“控制和疏导暴力”,以及我们怎样来确定“共同具有的基本人性”。事实上福山的言论与其说是错的,不如说在哲学含义上是无意义的。我们以一个普遍认同的人权为例,即不受折磨的权利。如果福山的意思是,禁止折磨“诉诸于最深切感受到的人的普遍”的避免痛苦的“动机”,那么他可能是正确的(即使在这里,喜欢痛苦的受虐狂的存在也许就对避免痛苦“动机”的普遍性提出了质疑)。当然,认为不受折磨的权利比在任何时候可以折磨任何人的权利更符合“我们共同具有的基本人性”,也是有道理的。但说了这样的话,能否对我们有所帮助呢?充其量,我们只不过找到了一些人人皆知、不言而喻的特征,便认为我们所宣扬的权利不应该与此相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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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去做非常复杂的工作,把这些含义宽泛的“自然的”倾向转化成一系列明确合理的权利的话,我们就不得不苦恼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