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和人大活动的公开化(2)
2014-06-11 01:59
导读:另一个重点是如何公开要有明确的程序。主要有四条:第一,每年的预算和预算执行都应当在人代会通过以后向社会公开,接受全民监督。第二。在人代会
另一个重点是如何公开要有明确的程序。主要有四条:第一,每年的预算和预算执行都应当在人代会通过以后向社会公开,接受全民监督。第二。在人代会未通过预算以前该年预算不得开始执行,因此,要么为此调整财政年度的时间,要么调整人代会召开的时间。第三,人大常委会的专门机构、人代会全会以及各种征求意见的会议审议预算都应当有充分的时间,以利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充分酝酿、有效审议。第四,预算审计的结果也必须及时公开。近几年,国家审计署对于中央财政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及其查出问题的纠正结果都已经通过审计公告向全国公开,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还没有完全实行审计结果公开制度,应当从发展民主政治的要求,尽快实现公开化。
二、从制度上规定人大代表与公众的公开联系方式
迄今为止,我国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都就人大代表与人民的关系作了规定,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代表法的表述与宪法基本相同,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组织法的说法也大体相同。进入21世纪以来,许多省、区、市及所属市、县人大都在加强人民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方面采取了一些卓有成效的措施。但是,就全国范围而言,人民代表如何与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保持联系,尚无具体规定。因此,做到十七大要求的“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迫切需要具体制度来保证。
这里涉及同一问题的两个方向:一方面是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特别是他们的选民的联系,另一方面是人民群众尤其是选民与他们所选的人大代表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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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加强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而言,最有效的办法是人大代表对选举他的选民或人大会议述职。这不仅是因为从操作性来看人大代表只有通过一个平台、渠道、机构才有可能面对他的选民,而且是因为述职的性质表明了人民当家作主是人大代表的产生及其活动的基础。新世纪以来,已经有许多地方开始建立人大代表述职制度。如广东深圳市规定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湖南衡阳市规定在衡阳的省人大代表向衡阳市人大常委会述职等等,述职的效果都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在实践上,上一级人大代表向选举他的下一级人大(常委会)述职比较好操作;而最基层的人大代表直接向选民述职则还存在一些问题。从现实情况来看,其中最主要的不在于述职活动的操作方面,而在于要使人大代表的述职内容让最广大选民感兴趣,必须首先使人大代表的工作直接与选民的利益相关。但众所周知的是,我国目前许多地方的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