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城市社区体制变革视野下《居委会组织法》(2)
2014-07-12 01:05
导读:3、居委会的职能和性质。按照《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居委会是基层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自治组织,基本任务有6项;宣传
3、居委会的职能和性质。按照《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居委会是基层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自治组织,基本任务有6项;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等。从实际情况看,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居委会的功能和性质并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他们行政事务多于服务,③或成为街道办事处的“腿”,或成为政府机构的“神经末梢”,错位较为严重,引起了居民的强烈不满④。为改变这种情况,各地在社区建设中有意识地调整了居委会的职能,以著名的“沈阳模式”为例,它按照议行分离的原则重新设置社区组织并确立其功能: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负责社区事务的决策权;社区委员会是执行机关,执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此外成立社区议事会,负责监督。这种新型组织及其职能定位在《居委会组织法》中是见不到的,是一个重要的创新。北京青年报曾对此做了长篇报道,题目为“从凤阳到沈阳”,将沈阳模式与安徽凤阳第一个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中国农村历史性变革相提并论,评价极高。
4、关于居委会的人员组成及产生办法。“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人组成二由本居住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委会组织法》从居民自治的原则出发制定了此项规定,要害有两条,一是本区符合条件的居民,二是经过本区居民的民主选举。这两条在事实上已经被突破,如许多地方为强化社区居委会建设力度,搞了“街聘民选”,将居委会的干部先由街道办事处先定下来,再交由居民去选,尽管这样做有利于扩大选人用人的视野,不仅本居住区的居民,而且本居住区的居民也可被街道聘用,这种做法有利于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职业化、专业化,但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其行为合不合法?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二、居委会的变化对《居委会组织法》修订的要求
上述变化的直接后果是《居委会组织法》必须修订。很明显,法律已经成为城市社区发展的“瓶颈”,只有从法律这个层面上对居委会的一些问题作出规定,才能有利于充分发挥居委会的重要作用并促进新型体制的健康成长。
1、统一社区居委会名称。如前所述,目前居委会的名称还较为混乱,有多种称谓,为严肃起见,应当尽快统一称呼。笔者认为还是用社区居委会的名称为好,一方面与旧有的称呼相衔接,另一方面又体现社区特点,做到二者兼顾。
2、合理界定社区居委会的规模。由于各城市的规模不同,所以社区居委会的规模界定也不能完全一致,应该有一个度,考虑到我国有众多的中小城市,因此在制定标准时决不能与大城市标准相雷同,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3、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