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农民工的权益侵害与保护研究 ——武汉市农(2)
2014-07-29 01:08
导读:表5、您在工作中若发生工伤事故,则 解决方式 人数 比例 靠自己解决 32 30.8﹪ 由公司、企业解决 39 37.5﹪ 由保险部门解决 0 0﹪ 由自己的老板解决 22 21.2﹪
表5、您在工作中若发生工伤事故,则
解决方式 人数 比例
靠自己解决 32 30.8﹪
由公司、企业解决 39 37.5﹪
由保险部门解决 0 0﹪
由自己的老板解决 22 21.2﹪
其它 11 10.5﹪
合计 104 100﹪
二、农民工与本地职工工作情况比较
笔者通过对比在汉农民工与本地职工的一系列资料信息,发现其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待遇不公平现象,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机会。根据一项调查显示,来汉就业的农民工的文化程度很低,中学文化程度的占58﹪,小学文化程度的占26﹪,文盲占6﹪(外来人员在我市就业情况的调查汇报,1999,8),基本上不能胜任技术性的工作,加上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农民工只能集中在武汉市民所不愿意从事的城市传统服务行业中,92﹪的农民工工作粗、重、脏、累、险、苦,即使农民工频繁地更换工作岗位,由于他们的先赋地位也只能在一系列低声望职业中水平流动(殷晓清 2001,5),工作机会因此受到限制。
另外,武汉市近年来实施“清岗腾岗”政策,即将行业工种分为允许使用、控制使用、不允许使用农村劳动力三大类,控制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的数量,腾出岗位安置下岗职工。这种做法使本已面临困境的农民工更无找到工作的机会。本来农民工从事的就是城里人包括下岗职工不愿干的工种,即使把这些岗位清出腾出,城市下岗职工也不一定愿意接手,据1998年市劳动局的工作会议报告可知,1997年全年实际完成清退1200余人,安置下岗职工400人,仅仅安置了三分之一的下岗人员,反而造成了农民工的不必要的失业,这既损害了农民工的利益,又影响了整个社会的效率。所以,清岗腾岗只是一个权益之计,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市下岗人员与农民工的工作问题,也不利于城乡之间公平合理的职业流动。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同工不同酬。据表1可算出在汉农民工劳动时间为平均每周55.7小时(按一周劳动五天计算),远高于武汉市本地职工的每周40小时;据表3可算出农民工月收入为625.9元,远低于武汉市本地职工816.7元(武汉市统计年鉴,2001)的月工资。两者相比,不难看出其中存在的巨大差别。表6更是直接地反映了农民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表6、武汉市某一食品加工厂正式职工和农民工月收入对照表:
基本工资 住房及各种津贴 养老金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交通补贴 合计
正式工 400 200 120 12 20 18 770
农民工 300 0 0 0 0 0 300
——资料来源:外来人员在武汉市就业情况的调查汇报,1999,8
这种现象的存在与《劳动法》的规定大相径庭,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身体权、健康权等一系列权益。
3.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