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政治思想的两面性(2)
2014-08-27 01:04
导读:在康德看来,对封建德国只能服从,不能反抗,那种通过暴力革命建立的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在法国是合适的,在德国则只能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彼岸世界
在康德看来,对封建德国只能服从,不能反抗,那种通过暴力革命建立的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在法国是合适的,在德国则只能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彼岸世界”。可见,康德的政治观实际上把革命的愿望仅仅停留在思想上,认为唯一可行的办法是个人通过道德修养达到自我完善,而不是采取革命行动。 康德认为,作为理性观念(法的观念)的“目的国”应建立在三项先验理性的原则的基础之上:“1 宪法规定的自由,这里指每一个公民除了他表示同意或认可的法律外,不必服从任何其他法律;2 公民的平等,这是指一个公民有权不承认,在人民当中还有在他之上的人……3 政治上的独立(自由),这个权利使一个公民生活在社会中并继续生活下去,并不是由于别人的专横意志,而是由于他本人的权利以及作为这个共同体成员的权力。”也就是说,国家建立在自由、平等、独立的原则之上,每个社会成员作为国家公民都是自由、平等、独立的,这也是每个公民承担国家政治义务的根本依据。康德的这些思想明显具有进步性,反映了德国资产阶级对自由、平等、独立的向往和要求,以及对封建专制、诸侯割据、民族分裂的不满,它的基本精神是以法国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学说,尤其以卢梭的“主权在民”的政治思想为依据的,表现出了康德整个思想中反封建启蒙主义的方面。
康德认为国家应当遵循公民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宪法性原则,在政权形式上采取三权分立的原则,这些都构成了统治者权力的某种限制。但他另一方面又肯定一切现存的政治权威,认为人民并没有权利将上述的原则付诸实践,能够将上述原则付诸实践的,只能是现存的统治者。
但是,康德在具体论述其立国原则时,又加上许多限制,这些原则处于相互矛盾之中。在康德看来,所谓“自由”只是思想、言论和投票选举的自由,而不是行动、反抗和暴力革命的自由,思想的自由而不是行动的自由,实际上就是指公民服从的自由。所谓“平等”只是指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而不是经济上的平等,他曾表示过:“这个一般的平等,是同人们私有财产数量等级上极大的不平等共存的。”所谓“独立”,康德认为并非所有公民都是独立的,他把公民区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后者主要包括妇女、雇工、学徒、仆人、家庭教师和农奴等等,由于他们经济上没有独立性,需要依赖他人而生存,因而就不能享有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只属于那些拥有财产、不依赖他人的“积极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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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还从经验的层次上讨论了国家。在经验层次上,康德承认,现实的国家与国家的理念相差甚远。不过,他并不因此就否认了现存国家的政治制度与文化。他肯定了国家和它的统治者在朝着共和主义目标的道路上所取得的进步,但由于现实的国家离国家理念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康德主张开明的统治者进行改革,以便逐渐接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