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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宏观上而言,基层行政权与社区自治权关系,就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看似简单,实则复杂。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先有社会,后有国家。在国家产生之前就已经存在原始社会。国家是阶级和私有制出现的必然产物。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也曾出现过社会契约论的理论诠释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有着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关系。国家与社会之间体现了一种分权原则。国家行使公权力,社会行使私权利。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把部分公权力授予社会行使。但不能因此断言社会变成国家一部分。在现代,随着民主法治、观念不断提高,社会的力量也在不断壮大。特别是随着全球化不断推进,国家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国家权力也在发生转移。其中有的权力就是向下转移给基层社会组织,如社区。从理论上而言,社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表现形式。
其次,从中观层面而言,作为国家重要组成之一的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也处于不断变革之中。改革开放前,中国社会的模式是强政府和弱社会相结合的模式,在这一模式下,政府力量很强,职能范围很广,政府的活动和控制几乎深人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至严重侵犯了个人的独立自由权利;而社会力量却很小。个人的独立地位和自由权利非常缺乏,社会组织不够发达,均处于依附于政府的地位,是政府控制个人和社会的手段,个人自觉的政治参与程度低,被动的参与水平高。[1]社会力量太小,无法监督和制约政府行为。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国家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逐步展开,政府走下“神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转变过去包办一切,事无巨细地由政府包办,代之以为社会服务的现代国家宏观干预和管理模式,建立精小的政府机构。政府把本来不该管而应由社会来管的事还给社会,从而更好地管好自己份内该管的事。在建立小政府的同时,要极力地培育和扩大社会权力,调动各种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监督。在当前中国政府和社会之间只能走“由不相适应(前者过分膨胀,后者又先天发育不足),到较低水平的适应(前者消肿,后者发育),再到共同提高的道路”。小政府并不意味着政府社会服务、社会责任范围的缩小。小政府在国内社会与国际社会中都要发挥“有为”和“无为”作用。在国内,政府应该处于相对“无为”状态,相对“无为”不是不为,而是“有所为,有所不为”。一些应该由社会来管的事情,要“有所不为”,如社会保障,社区服务就交由社会来管,由社会运作,国家给社会划定范围,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均可自主进行。同时,国家在维护市场秩序,国家稳定、安全,增进人民福利方面要“有所为”。在国际上,政府应该处于相对“有为”状态,相对“有为”不是“无所不为”,而是“有所为,有所不为”。
政府与社区之间的关系是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具体化。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层面,中国走的是政府主导型的改革路径,由政府推动改革自上而下的有序进行,经历了“大政府,小社会”到“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众所周知,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包办一切事务,并且把很多应该由社会管理的事务也揽于一身,这样就导致政府出现规模大,权力大,机构多,人员多的局面。规模大,权力大,政府把很多不该管的事务也由自己来管,出现该管的没有管好,不该管的也没有管好的结果。而社会权利的发展相对比较缓慢,力量单薄,难以对权力形成监督。结果由于权力大,缺乏监督,在转轨过程中,为权力寻租创造条件。机构多,人员多,政府不仅办事效率低,而且财政负担承重。虽然建国以后改革开放之前,经历了几次精简机构,但始终没有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恶性循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十年代以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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