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互联网对传统伦理道德的影响(2)
2015-01-17 01:04
导读:人格“虚拟”的一个直接后果是会使原有的人格意识趋于淡薄, 在现实生活中树立的人格理想对行为的影响力也趋于减弱。随心所欲、随波逐流在网络人
人格“虚拟”的一个直接后果是会使原有的人格意识趋于淡薄, 在现实生活中树立的人格理想对行为的影响力也趋于减弱。随心所欲、随波逐流在网络人格中所占的比重渐增,崇高、高尚、坚强等传统的人格塑造模式常常被忽略,表率、榜样的作用也呈现出明显的降低趋势。网络人格的虚拟化使得传统伦理道德常常难以确定所要引导、约束和规范的对象,道德主体与道德准则之间常常呈现出一种“若即若离”的格局。
3. 自我豁免
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主体处在明确具体的社会关系、社会实践之中, 极难摆脱相关人乃至公众的注意、监督与评价。网络行为主体的匿名、隐形,导致了颇多认识、判断方面的模糊与困惑。在多数情况下, 人们难以找到某一网络行为、网络事件的发起者与促成者。在网上,除了行为者本人,别人几乎无法对网络行为实施的时间、方式进行估计或干预。随着网民的数量呈指数上升的趋势,网络行为的“私人性”“自主性”也随之增多。即使一些网络管理者会对网络采取监控措施, 其力度也根本不足以干涉每一位网民的随机行为。并且,互联网中“信息自由”“保护隐私”等合理要求也常常助长了网络行为的任意性。
由此,网络行为使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面临困境:发生在互联网上的谎言、偷窃、欺诈等行为,其责任人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与传统意义的社会关系、社会实践的接触,责任者之外的其他人根本无法像在现实社会中那样迅速、有针对性地产生道德反应、作出道德判断、采取道德措施。伦理道德规范的力量往往只能表现为行为者自身固有的“道德感”,体现在“道德的我”与“行为的我”的对峙之中。在这样的背景下, 行为者几乎可以随意地解释他所接受的伦理规范并用来为自己辩护,乃至频繁地实施“自我豁免权”:仅我一个人这么做,对整个网络的危害是微小的。并且,既然没有人知道危害由我造成, 那么规范对我个人而言便是无效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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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豁免”是“慎独”的反面,是网络主体符号化、人格虚拟化的产物。它时常会助长逃避道德责任、违背道德规范现象的发生,同时还会赋予这些行为以各种理由。黑客伦理中就包含了较为典型的“自我豁免”观念。在黑客看来,人们也许并不知道你在互联网上究竟是什么样的人, 但是却可以知道你是个专家还是新手, 因为你在网上所表现的技能及熟练程度会说明一切。而计算机与电脑网络本身就是一个崇尚智能、强调学习的世界, 所以这个世界里的逻辑是“因为我能够,所以我有权这么做”“即使我侵入你的主机是不恰当的,错误也在你,因为你没有采取足够的防范措施”。在难以确定规范对象、难以建立外在监督环境的情况下,“自我豁免”是道德主体有意缺席道德审判的最主要方式。
二、道德标准的多元
与现实社会中较清楚、单一的传统道德标准相比,互联网上的道德标准具有模糊、多元化的趋向。促成这种趋向的原因主要在于网络世界的新奇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