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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成效及思考(2)

2015-01-18 01:45
导读:3、应当明确检察机关与人民监督员之间体系的关系。原则上讲,二者从组织形式上应是并列的两套体系。但检察机关的体系是明确的,有检察院组织法的定位

  3、应当明确检察机关与人民监督员之间体系的关系。原则上讲,二者从组织形式上应是并列的两套体系。但检察机关的体系是明确的,有检察院组织法的定位,而人民监督员的组织形式并不规范,虽说人民监督员是经一定办法产生,但无论是现行的被检察机关聘任制也好、选任制也罢,都较不妥,在这种形式授权下的人民监督员到检察院机关来履行职责,从哪个角度上讲,充其量是一种友情客串,因此,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监督权的授予不应来自于接受监督的检察院。可行的方案应当是由同级人大选举、同级人大授权、同级人大委派,只有这样,才能摆脱检察机关自己找人监督自己的境地,而监督员到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才名正言顺。
  4、应当明确检察机关与人民监督员之间履行职责程序的关系。关于“三类案件”的监督,由于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的程序与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是同步的,是事中监督、个案监督,其操作程序也有刚性的规定,实践证明,其操作性、实效性是可行的。而对于“五种情形”的监督。其监督程序与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通常是不同步的,属事后监督、是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整体状况的评价。对此类监督操作起来难度较大,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监督渠道难以畅通,因为人民监督员通过什么渠道去发现检察机关办案中存在的“五种情形”,上级并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现成的模式,实践中是很难把握的,尽管不少检察机关为之做了大量的探索,但有些做法也是不尽科学和合理的。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应当在保证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上做文章,通过建立告知制度、通报制度、人民监督员参加例会制度,请人民监督员参加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制度,定期交流联络制度及办案部门履行如实报告义务等,以确保人民监督员真正充分享有知情权、咨询权、质询权,以可行的程序保证把“五种情形”监督落到实处。
  在理顺关系的基础上,还应确保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三个到位”:
  一是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宣传要到位。要利用各种传媒,大力营造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宣传氛围,提高对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消除检察机关内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各种模糊认识和思想障碍,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提高全民知晓率。
  二是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要到位。要不断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力度,上级院对下级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人员要集中学习培训,到基层院现场调研指导;对试点工作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要集中时间和精力,共同研究探索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对人民监督员的工作指导要侧重“授人以渔”,使他们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从而,有的放矢地开展监督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条件要改善到位。为保障人民监督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应当为人民监督员提供良好的办公室场所和工作条件,订阅所需的法律书籍等相关资料,配备相应办公设备,并应按工作量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调动人民监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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