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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现代学校制度中的法人制度建设(2)

2015-01-19 03:04
导读: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也演变为举办者、办学者和管理者三者之间的关系。举办者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企事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

  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也演变为举办者、办学者和管理者三者之间的关系。举办者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企事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办学者是学校的校长及其办事机构;管理者是行使教育行政管理权的政府。政府要实现角色的转变应处理好两种关系:一是作为管理者,政府的这项权力来源于国家政权。政府通过计划、法律、经济、评估、信息服务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学校进行管理。政府的主要目标是健全教育市场进入规则、竞争规则和交易规则,建立完整开放、统一有序的现代教育市场制度。通过规范教育中介组织,使其发挥减少教育行政机关直接管理弊端的作用。二是作为举办者,政府的这项权力来源于国有产权。政府和其他举办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决定学校发展方向及人才培养规格、任命和聘任校长、监督学校办学等方面拥有权利。政府作为举办者要充分尊重办学者校长所拥有的《教育法》所赋予的八项权利。
2学校与社会的关系。消费者主权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或顾客是上帝,必须按照他们的需要进行经济活动。教育经济学家指出,既然教育是一种产业,而教育的直接消费者是学生或其家长,因此教育必须根据他们的需要进行经营活动。也就是通过教育分权赋权社区和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的决策管理。西方国家实施的教育凭证、特许学校、控股公司私校等多元取向的择校制度改革就是对这种趋势的回应。我国法律规定学校有让家长了解学校情况的义务,民办学校在经营的过程中也切身体会了家长对决策的影响。学校应进一步确立从校内治理结构到常规活动中家长的地位和权利。学校在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发生如土地、合同等法律关系时,要以独立的法人资格享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并承担有限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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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根据教育法律的规定,学校及其领导有权协调、组织教育教学工作,监督和评价教师的课堂教学,有权对教职工进行奖惩。这是学校与教师间内部行政管理关系的体现。《教师法》规定学校应当逐步实施教师聘任制。有学者认为教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教师与学校签定的聘任合同更多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质,非特殊理由,学校不得解除与教师的合同。有学者认为教师是雇员的身份,教师与学校签定的聘任合同是劳动合同。《民办教育促进法》指出,教师与学校签定的是劳动合同。可见,在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中,教师的法律地位并不完全相同,他们在公费医疗、住房补贴、职称晋升、工资福利、进修学习以及权利救济等方面都有较大差距。对此,法律应给予明确规定。
4.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传统上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行政法上的特别权利关系,但近年来,传统的特别权利关系受到大幅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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