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现代学校制度中的法人制度建设
2015-01-19 03:04
导读:行政管理论文毕业论文,探析现代学校制度中的法人制度建设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摘要:现代学校制度是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政治文明建设
摘要:现代学校制度是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政治文明建设正式提上议事日程、知识社会初见端倪为起点的新的历史阶段所形成的一种学校制度。它不仅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体系方面的规则,而且包括为了指导和约束学校的行为和与学校有关的组织、机构、人员等行为而制定的教育法律、规章等成文的规则体系,以及学校、学校所在的社区中的组织、人员认可了的与学校有关的习惯、道德标准、风俗等未成文的规则体系。
学校制度发展到今天,大致可分为两大类,即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公立学校中出现了许多新的办学形式。如国有民营学校确立了学校国有、校长承办、经费自筹、办学自主的形式;公办民助学校通过社区联办或政企联办的形式允许社会组织与个人投资参与公立学校的校舍、装备、教育教学条件的改善。还有股份制学校的出现。为了更好地明确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证教育的公益性,确保“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校分开、管理科学”,有必要加强学校的法人制度建设。
一、确立学校独立的法人地位
《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教育法》同时规定学校法人的设立条件,即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人格独立性。它是指学校法人不因投资者代表的更迭而影响学校法人的地位。这是产权的可转让性所特有的。浙江台州的教育股份制实践表明股权的自由转让和市场流通并不影响学校法人的地位。二是财产独立性。它是指学校法人对以自己学校名义取得的财产享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投资者所有权益(表现在投资收益权、重大决策权、选择经营者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法律赋予和保证法人行使财产的占有、支配、使用和处置的权利,从根本上保证不受各个所有权者的牵制,能独立和高效率地自主经营。三是债责独立性。指学校法人对所承担的债务,只能以学校法人拥有的独立财产承担,投资者对学校超出投资以外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学校债务人也无权要求其承担额外的债务。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二、明确学校法人的性质
按照西方传统的法人分类方法,学校属于公法人。按照赢利性和公益性法人的二分法,学校属于公益性法人。按照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二分法,学校属于以捐助财产为主体的财团法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分类法,学校被认为是非企业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学校从事的是教育教学活动,与一般的经济活动不同,所以它具有非赢利性的特点。《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际非赢利组织的标准,非赢利组织可以分为自给自足、部分收费和无偿提供三类。对于收费盈余有具体规定。我国法律也区分了赢利性教育机构和非赢利性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6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为了实现学校的非赢利性,国家对于学校的财务和收费有具体的法规来规范。
三、完善学校法人制度
学校处于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依据主体地位的不同以及相互关系内容的不同,这些社会关系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利服从为基本原则,以对学校的行政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纵向型行政关系。这类关系主要是政府机关在实施教育行政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基本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横向型民事关系。这类关系发生在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之间。学校要成为独立的法人,就要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以及与社会和内部师生的关系。
1.学校与政府的关系。为了打破传统官僚科层体制的弊端,当前在政府“治理”背景下所进行的教育分权,突破了以往权力在政府内部的再分配,通过转变和让渡职能,西方国家重新调整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将多中心的制度安排导人了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生产与供给中,使政府与非政府部门形成了紧密的相互依赖的关系。政府对教育的治理是一次公共教育权力在政府、市场、社会、学校之间的更大范围的转移。川通过教育权力的下放,美国的特许学区、契约学校,公立学校的私营管理、英国的教育行动区和直接拨款学校等纷纷建立。我国也存在这种现象,如公立学校的民营化、转制学校等。政府与学校之间单纯的内部行政关系转变为内外部行政关系兼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