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框架下的法治诉求(2)
2015-02-10 01:40
导读:二、 法治化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矛盾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的极乐世界,它同样充满着矛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美妙不在于“无差别
二、 法治化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矛盾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的极乐世界,它同样充满着矛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美妙不在于“无差别境界”,而恰恰在于面对多元力量的社会现实,成功协调各种利益矛盾。
首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存在着多重社会矛盾。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政治、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从根本上说,是供需矛盾,是利益矛盾。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
就业方式、分配方式日益呈现多样化,社会关系、社会矛盾也日益复杂化。多元力量的崛起给社会运转带来新的严峻的考验,因为多元社会力量之间既有价值一致的一面,也有价值差别甚至是价值冲突的一面。这些矛盾主要体现在:一是经济上的多元化,导致经济利益关系的复杂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公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企业以及其他市场主体竞相发展,产生了各自的利益要求。个人利益、集体利益、阶层利益、国家利益等之间相互矛盾和冲突。二是政治上的多元化,导致政治诉求“博弈”化。随着民主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参与政治生活的需求不断增长。在我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他民主党是参政党。参政党通过协商会议等形式不断参政、议政,提出他们自己的政治主张和诉求。三是思想上的多元化,导致价值冲突“显性化”。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旧的思想观念和道德体系已经打破,新的思想观念和道德体系尚未形成。在这个转型的社会里,外来的思想观念不断冲击着我们既存的思想体系;而有些封建的传统思想观念也在几经遭遇之后开始复活。和而不同,是社会事物和社会关系发展的一条重要规律,也是人们处事行事应该遵循的准则,是人类各种文明协调发展的真谛。因此,所谓和谐社会,实际上是一个有矛盾的、有差别的多元化社会,是一个容纳矛盾而且有办法解决这些矛盾的社会。矛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前进的动力,是建构和谐社会的基础。和谐源于差别而又高于差别,源于多元而又高于多元。因此,建构和谐社会并不是避免矛盾的存在,而是要建立一种不断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的机制,包括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有效的矛盾疏导机制、顺畅的社会流动机制、安全的
社会保障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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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够化解这些矛盾。化解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