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政府构建路径的两种社会制衡模式(2)
2015-03-28 01:08
导读:社会制衡思想认为:分散的人民大众是最终的权力来源,这种分散的个别权力的结合形成多元的、竞争性的社会权力中心,它们与政府的等级式的社会权力
社会制衡思想认为:分散的人民大众是最终的权力来源,这种分散的个别权力的结合形成多元的、竞争性的社会权力中心,它们与政府的等级式的社会权力体系不同,是平行的、竞争性的权力安排,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无休止的博弈过程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决策往往是调和这些掌控社会权力中心的不同利益集团之需要的结果。多元的、竞争性的权力中心能够基于人民大众的权力通过影响政府政策而对政府运行机制、对国家权力加以制衡。
同时,社会制衡思想的价值诉求是公平和正义。多元的、竞争性的社会权力中心追求正义必须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而公平只有在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能存在,防止权力滥用的一个手段则是社会制衡。因此,通过社会制衡,以社会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逐步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合意,达到公平是追求正义的公平,正义是有助于公平的正义。这些价值诉求也正好是和谐社会、和谐政府的价值取向。
社会制衡注重加强公民意识,强调公民对社会生活的参与,促进政府与公民关系和谐。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和谐,实质是政府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互动和谐,这种和谐状态有助于使政府的各项政策和措施接受公民参与,符合公民需求,更有助于公民在了解、信任政府的基础上认同政府所推行的政策,进而形成和谐社会协调发展的向心力量[2]。由此看来,社会制衡思想,对于政府运行机制的和谐,对于和谐政府的构建,将被赋予新的时代内容和理论任务,将为此提供有效路径。
三、和谐政府构建路径的两种社会制衡模式
(一)显性制衡——社会中间机构对政府运行机制的制约
所谓显性制衡,主要指有形的社会中间机构,如公民大众、非执政党、利益集团和舆论媒介等对政府运行过程的制约与影响。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1、公民大众 公民大众是一种间歇性的社会中间机构,它对政府运行机制的制约不是经常性的,但却是最强有力的。公民大众对政府权力的制约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公民选举。选举是公民决定政府、代议制机构任职人员的主要手段,也是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重要方式。在不同国家,公民选举产生的机构和人员互不相同,但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选举产生代议制代表,如议员、人大代表等。二是选举产生政府首脑。通过选举,公民可以间接地影响国会或人大的立法活动,制约代议制代表的立法行为,甚至可以间接约束政府首脑的行政活动,使代表和行政人员向选民负责。第二,公民直接投票表决。公民投票是公民直接参与立法、决策活动的一种方式,它对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是否最终生效具有决定性意义。公民投票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分割立法权,是代议机构的有效补充。当然,公民投票不是取代代议制度,而是代议机构不能有效运行时的一种补充。二是削弱政党的作用。它使投票者不是从党派的立场和偏见,而是根据自己的观点和意志对某问题进行表态。三是促进政府运行机制民主,保证政府政策的合法性,并使其得到公民更广泛的支持。第三,公民群体性活动。主要是指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请援、上访等等。这是公民普遍采取的制约政府权力的手段。公民的这种群体性活动对立法机构的立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