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治理论与中国地方治理(2)
2015-05-24 01:45
导读:那么,在现当代的中国语境下,中国的地方治理或地方化过程究竟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出现了怎样的景况?这种变化和景况具有怎样的中国特色?是否就意味着
那么,在现当代的中国语境下,中国的地方治理或地方化过程究竟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出现了怎样的景况?这种变化和景况具有怎样的中国特色?是否就意味着中国的地方治理是朝着善治的模式在进行?如果不是,问题出在哪儿?进一步讲,可利用的空间或者说限度有多大?
二
马丁·利普塞特在比较了二战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的关系后,指出,“经济增长虽只是民主化的因素之一,但显然是举足轻重的一部分。如果说我们还不能假定经济增长对鼓励政治多元是机械的决定性,我们也应承认,国家如果能够提高公民生活水平和教育程度,便为民主结构打下了基础,使争取民主的努力制度化和合法化的可能性增加。”[7]治理和善治理论意味着政府与公民之间积极而有效的合作,意味着公民促使政府并与政府一起共同形成公共权威和公共秩序。因此,民主政治是治理和善治理论的题中应有之意。没有民主政治作基础,善治与否是要打折扣的。
随着中国市场化发展和非国有经济的迅速增长,中国地方政府的合法性基础的确发生了相应变化。地方社会经济增长成为政府合法化、正当性的来源之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地方政府逐渐转向通过发展地方经济,为地方人民提供广泛的社会福利,来获得地方人民的支持与认可,形成所谓的‘政绩型合法性’,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方政府和地方社会之间逐渐由强制性的统属关系转化为交换性‘社会契约’关系。”[8]这种合法性基础的改变不仅意味着垂直控制模式和管理架构下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代理人角色向地方利益代表的巨大转变,也表明地方经济社会组织团体逐步拥有自己的自由活动空间,有了相对独立的身份与地位。如此一来,中国的政治体制及作为其运作基础的社会结构也在发生深刻变化:一方面,这些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兴力量会要求新的规则和制度结构,以保护和扩展自己的利益;他们逐步形成独立的存在空间和力量,为民主政治秩序的基础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在地方决策中,这些力量的存在可能使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模式发生了基本变化,由互动的相互调整的模式取代单向的、垂直命令式模式。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然而,经济增长和社会结构变迁并不意味着中国具备了善治的基本条件。从一定意义上讲,“善治”理论是一种扩展性概念。它不仅意味着治理主体和治理范围的扩大,治理方式和手段的多元化,它也表明一种价值取向上的变化或者说治理理念上的变化。因为它内含着对“权力归属政府”的假定的否定或者说质疑。因为“善治”作为对国家失效和市场失效的补充的一种治理机制,是在政府与市民社会间相互合作达成共识的一种状态。其中体现的参与与合作不是一般的民主机制理念中所包含的以政府为主导的、对社会多样性成分的吸纳、接收,而毋宁是平行的、各以主体身份而存在的合作与对话机制和模式。这里体现的
哲学理据有点类似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即,各个平行主体就某项共同关切的公共利益或公共事务彼此协商、对话与合作,在公开、公正、平等、开放的原则下参与和管理公共事务,以期达成共识。[9]换言之,它要求各个主体性力量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