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金规则的论证和修改
2015-07-24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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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道德金规则是伦理学中公正原理的一个浓缩表达。本文分
提要: 道德金规则是
伦理学中公正原理的一个浓缩表达。本文分析了传统的道德金规则的典型民间版本和学术版本,指出传统金规则要得以成立,在逻辑上至少需要两个条件:人际共识和价值共识。而在今天,价值共识已经不存在,所以传统金规则不再成立。作者试图通过从“主体观点”到“他者观点”的转换而提出一个关于道德金规则的新版本,即以“人所不欲,勿施于人”代替“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并试图论证其逻辑上的完美性。本文中的核心论点最早于2000年提出,由于该问题涉及到生活基本准则,事关重大,因此经过听取多方意见和反思,在这里进行了更严格的论证和修改。
1.问题背景
首先需要提及为什么要讨论道德金规则的问题背景。
一般地说,金规则指的是能够概括地表达一个伦理体系的总精神的一条道德原则,也就是能够“一以贯之”的普遍原则;如果在学术意义上说,它就是伦理体系的一个元定理,它是对伦理体系中各种具体规则的总指导和解释。金规则总是非常稳定的,除非社会发生巨大变化,否则它不会变化,而现在正是一个巨变的时代。
全球化把以前不明显的许多问题变成了明显的问题,其中一个典型问题就是各种文化/知识体系之间的关系。亨廷顿关于文明冲突的论点虽然有着根本性的错误,但它却揭开了“对话/交往”问题的真正底牌。自苏格拉底以来,理性对话就被认为是通向普遍承认的真理之路,到今天,哈贝马斯还坚持认为,完全合乎理性标准的正确对话必定能够产生一致认可的理解。但是哈贝马斯忽略了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底牌,这就是,理解不能保证接受[i]。理性对话有可能达到一致的理解,但是人们想要的不仅仅是被理解,而是被接受。接受才是“对话/交往”问题的终点,这一危险的底牌在以前的哲学分析中被有意无意地回避了。达成共识和合作的充分理由不是互相理解,而是互相接受。可是互相接受的问题超出了知识论和理性所能够处理的范围。显然,“接受问题”迫使知识论上的“主体间”问题深化为实践或价值理论上的“人际”问题,如果扩大计算单位,则成为“文化间”问题。人们在考虑知识时必定同时考虑价值,知识问题和价值问题是共轭的。这样就回到了哲学的正宗模式上了,无论希腊还是中国先秦,知识问题都是从属于伦理/政治问题的。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当把“接受问题”计算在内,“对话”就变成了“对待”,伦理学就成为第一哲学的一个部分(列维纳斯甚至相信第一哲学只能是伦理学[ii]),另一个部分非常可能是政治哲学(施米特相信政治生活是最基本的生活形式,而政治问题就是区分敌友[iii])。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一个最基本问题就是“如何对待他人”。列维纳斯非常正确地论证了他人的绝对性,他人是一个无论如何无法被“我”的主观性所消化的外在绝对存在,主观性(subjectivity)化不掉他者性(otherness),所以他人超越了我的主观性,是我的生存条件和外在环境。他人会反抗,他可以不合作,所以超越了我,所以他人是我需要对待的最严肃的问题。今天人们特别感兴趣的全球合作、全球共识、全球价值之类,在学理上都依赖着关于“他人”的理论。对待他人的总原则在伦理体系中就表现为所谓的“金规则”。
各种文化的伦理体系中都有着至少一个被认为在理论上无懈可击、在实践上历久常新因此非常可能是万世不移的道德原则,它被当作是一个伦理体系的基石。通常人们把这类据信为“绝对无疑的”道德原则按照基督教伦理的习惯称为“金规则”(the golden rule)。根据孔汉思和库舍尔的研究[iv],据说不仅各种文化中都有金规则,而且这些在历史中各自独立地自发生成并且以不同方式表述出来的金规则在含义上“都惊人地相似”,几乎可以说其逻辑语义是完全一致的。于是他们认为,这种一致性表明了金规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必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