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农村留守劳动力的养老保障问题(2)
2015-08-07 01:07
导读:2.通过法律途径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化,合法保证农民的土地使用、转让等经济权益,使土地切实成为农民的最低基本生活保障。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
2.通过法律途径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化,合法保证农民的土地使用、转让等经济权益,使土地切实成为农民的最低基本生活保障。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有效的土地流转市场对于农民来说可出租获得进城就业的资本,无业时又可退回。陶然、徐志刚在一项研究中[9],提出过具有实际操作价值的观点;在农村设置专门土地权益管理机构,向农民所承包土地发放长期土地使用权证,明确农民对于土地的使用、转让和处理权利,允许土地进行转租、转让与抵押,农民拥有自主谈判权。
3.以当地资源开发利用为基础,对农业主导产业实行多层次的优化组合,推进农业生产技术进步和产业化经营。特别是应加快推进农业机械的应用,逐渐用资本来替代农业生产中的劳动,以应对中国农民整体老龄化的趋势。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把目前城市中适合在农村发展的非农产业扩散到农村,同时以政策积极吸引城市以及国外资本进入农村地区投资于农业产前与产后的生产领域,大力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增加农民收入。
4.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逐步提高农产品的价格,从经济上激发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近年来中国价格上涨较多的是副食和食用油价格,而粮食价格并没有太大的波动。在农资价格上涨较快的情况下,低粮价事实上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也压抑了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四、关于构建农村留守劳动力养老保障体系的几点思考
1.继续发挥家庭的保障功能。家庭保障是中国农村传统的保障方式,尊老爱幼、养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美德,照顾好年迈的父母,不仅是家庭伦理道德的要求,也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5]。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的社会保障功能无法取代,中国自古就有“老有所终”、“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道德思想,家庭从一开始,就担负起了养老这一传统职能。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2.政府加大财政投入。政府应把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工作的重点,转变提倡、鼓励的“旁观者”角色,成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力量,最重要的是政府要在资金上给予支持。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应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承担,但是农民收入的增加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农民收入缓慢增长的过程中需要政府加大在保障基金中所交纳的份额。把公共财政的重点支出由城市转向农村,特别是确保中西部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民得到保障。
3.为农民制定不同标准的缴费额。根据2001年统计数据,中国农民人均收入为2 366.4元,而农村小康标准农民人均收入为1 531元,据此有人把中国各省、市、自治区分为三个地区[1]。第一类地区,具备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有北京、上海、天津、浙江、福建、广东、江苏、山东、河北、辽宁十个省。其农民人均收入等于或超过全国农民人均收入2 366.4元。第二类地区,基本具备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有湖南、湖北、山西、广西、河南、吉林、四川,其农民人均收入高于1 531元。第三类地区,要创造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条件。有云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五个省,其农民人均收入低于1 531元。
4.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为了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广覆盖、高保障,必须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