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力监督是反腐败的关键(2)
2015-09-16 01:20
导读: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就要求最为完善、最为有效地保护人民的权利。独裁和专制不是社会主义,以权谋私、权力滥用也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就要求最为完善、最为有效地保护人民的权利。独裁和专制不是社会主义,以权谋私、权力滥用也不是社会主义。但这种性质的权力不会由于社会制度的先进性而自动免除了被变异的风险性。凡是不受监督和制约的公共权力,必然被滥用而导致腐败。过去,我们习惯于将国家机关设定为理想的公仆政府,将国家公职人员设定为道德高尚、尽忠职守的人,不注重监督的制度化、法律化。结果,腐败现象不断蔓延。所以,只有将公共权力置于一个有效制约的机制下,不断加强对公职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才能使公共权力正常合理地运作,才能保证公仆为实现人民意志和愿望而尽职尽责,才能保证各级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正确地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促使其做好“公仆”而不蜕变为“主人”,才不至于使掌权人因滥用权力而导致民主制度的破坏,避免公仆以公权谋私利,最终达到遏制以至根除腐败的目的。这是实现人民主权的需要,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支柱。
二、权力监督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内容
法治在制度上起始于法律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从一开始它就意味着控权制度的存在和权力制衡原则的被遵守,制约公共权力、保护公民权利是法治的本质。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内容,也是反对公权私化抑制腐败的根本途径。
现代法治充分认识到权力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力量,具有强大的控制力、支配力和强制力,能对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不仅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更强调政府本身要做服从法律的楷模,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主要特征。现代法治关注的焦点是有效地制约、合理地运用公共权力。现代法治的价值与基本功能是对国家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主要体现在:第一,预防性功能。保证权力运行符合人民利益这一正确方向,防止权力所有者与权力行使者关系错位,以至损害“主人”利益。第二,惩治性功能。确立权力行使者的行为规范,明确界定其职责范围,依法追究权力行使者权力腐败的责任。第三,协调性功能。协调人们的各种社会需求,调整权力结构。三方面归结为一点,最根本的就是约束权力行使者正确行使权力,即要求权力行使者不能随心所欲地、为所欲为地行使手中执掌的权力,必须按权力行使规范使用权力,如果违背权力行使规范,错误地行使权力,就应该被纠正,这纠正的过程就是权力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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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权力监督具有连动性,一方面权力监督是法治的核心,另一方面法治是权力监督最有效的力量。权力监督作为法治的核心内容,不仅要求不同的国家权力分别由不同主体行使,以权制权,相互制衡,而且绝对排斥政府的专断、特权和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其实质是对权力运用的制约,是对权力消极作用的遏制。腐败是以公共权力为资本、背离公共利益目标、为个人或集团谋取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的行为,其本质是以公权谋私利。这时,公共权力虽然还保持着公共权力的外表并且仍处于其他公共权力的联系中,由于缺乏权力监督,已经丧失公共性。因此,失去权力监督的腐败,既依附于一定的权力而存在,又是一种权力的异化现象。腐败分子将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资本加以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