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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江泽民同志提出“以德治国”的理念和方略以来,理论界对“以德治国”已有不少解读。这些解读的具体观点虽然不尽一致,但大体上都是从治国手段的角度立论的。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体系和社会调控力量,当然是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建构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手段。但道德首先不是作为一种工具,而是作为一种合目的性要求和文化价值而存在的,并且同人类的“终极关怀”联在一起。而“治国”所涉及的也不只是“如何控制”的方式和技术问题,同时还有价值立场、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问题。因此,仅仅从“手段”或“工具”的角度理解“以德治国”,不但是比较偏狭的,而且还会由此引出一些似是而非的观点,如把以德治国简单地归结于对人的道德教化与感化。基于科学的道德论和治国论,我认为应从治国依据、治国手段和治国目的等三大视点上来理解以德治国。
一
从治国依据的视点上来理解“以德治国”,我们可以把“以德治国”看作是以道德原则为价值依据的政治活动和公共管理活动。
治理国家为什么要以道德原则为依据呢?在现代意义上,治国之治,不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专制统治之治,而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之治,是政府代表人民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的公共管理之治。它包括制度的安排、公共政策的制定、制度和政策的执行以及司法活动等。罗尔斯说,正义是法律制度的首要美德。对此,几乎没有人表示异议,这说明法律制度与价值密切相关。毛泽东和邓小平都强调政策的人民性,这表明政策的制定必定有价值立场和价值选择问题。法律和政策的执行,是不是纯技术性的活动?现在很少有人赞同那种纯技术论的观点。至少行政裁决是摆脱不了价值纠缠的。司法活动也许是最具技术性的治国活动,但能说与价值毫无关系吗?恐怕不能说没有价值问题。既然立法、制定公共政策和行政裁决等都摆脱不了价值问题的纠缠,都要作出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其中当然就有价值依据的问题。道德原则(如公正原则和权利原则)是从人民的根本利益或社会整体利益中引伸而来的价值标准,以其作为立法、制度政策和行政裁决等等的依据,是必要的选择。在这一意义上,也可以说,把道德原则作为治国的重要依据,实质上是把“人民利益”作为立法、制定政策和行政裁决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而政治和行政意义上的“治国”之所以要以道德原则为依据,从根本上说,这是由政治与价值、行政与价值的内在关联性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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