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和谐社会视野下政府危机管理及构建(2)
2015-12-09 01:41
导读:1.缺乏公共危机管理意识。政府官员、公共管理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危机管理意识淡薄,在政府管理过程中对危机管理的认识不足。处于社会急剧转型的当
1.缺乏公共危机管理意识。政府官员、公共管理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危机管理意识淡薄,在政府管理过程中对危机管理的认识不足。处于社会急剧转型的当代中国,我们面临的危机越来越多的是非典型性危机。在这样的危机面前,倘若事先缺乏危机管理意识和足够的心理准备,人们就会显得措手不及和极度恐慌,对应对危机极为不利。譬如,2003年春我国“非典”疫情的扩大,除了受卫生技术条件的制约外,在初发时对“非典”的传染性和可控性认识不足,政府相关部门及普通民众缺乏危机管理意识则是一个重要原因。
2.缺乏独立常设的危机管理与协调机构。我国现行的政府危机管理体系,主要依赖于各级政府现有的行政设置,缺乏常设的政府危机管理机构或部门。一旦危机爆发,各个部门往往各行其是,各自为政,缺乏一个将政府各个相关部门组织起来共同行动、共同面对危机和解决危机的协调机构;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和应急运行规则,跨部门协调能力不足。每当危机发生后,便临时成立工作小组应付危机。这种临时工作小组存在明显的不足,如不具有连续性,危机处理后经验不能够有效保留;临时小组每次都需要大量的时间与相关的部门进行协调;没有一个有效的危机处理计划与危机处理操作方案。
3.缺乏法制规范。要让政府的应然选择变成积极负责的必然行动,尚需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根据近几年公共危机处置的教训,借鉴国外危机管理的经验,针对我国突发公共危机的特点,亟需建立准备充分、反应快捷、高效控制、信息沟通、保障有力的应急法律制度,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各级政府在危机处理中的责任,用法律保证危机处置的高效快捷。我国已经有一套用于危机事件处置的法律文件,但是目前尚无统一、规范和专门针对危机处置的专业法律。因此,我们在大力加强对已有相关法律的宣传、执行和督察力度的同时,要不断完善危机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各种危机实行依法管理。只有把危机管理法制化,在面对危机时采取的措施才能有法可依,才具有权威性。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4.缺乏有效的危机管理绩效评估体系。我国现有的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存在错位问题,常常出现“默默无闻避免危机得不到奖励,轰轰烈烈解决危机成为英雄”的现象,往往直接引起危机者受到惩罚,而在体制上令危机发生者却安然无恙。在我们的绩效考核体制下,各级政府的理性行为却是尽量“捂盖子”,各行其是,无法明晰职责。地方政府对一些突发性危机事件的处理,充分暴露了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体制中存在很多纰漏。如对于领导干部的绩效考评,过多地依赖于一些单纯的经济指标,而忽视了一些综合性社会指标。这也使得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认为,只要本地方的经济管理得好就万事大吉了。在危机面前,地方各级领导首先想到的是如何隐瞒事实,保全自己,而不是如何在最快的时间内解决危机,挽回损失。
三、政府危机管理体系完善的路径分析
和谐社会一定是稳定的,而稳定的社会不一定和谐。要消除种种不和谐因素,就必须全面提高政府的危机管理能力。因此,可以说提高政府的危机管理能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之一,也可以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