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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权归属(2)

2015-12-09 01:41
导读:(三)叶158条的理解有几个问题需要指出: 1,“授权”并非“分权”。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在“一国”之下,为了更好地施行“两制”,香港法院经“授权”而

(三)叶158条的理解有几个问题需要指出:
  1,“授权”并非“分权”。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在“一国”之下,为了更好地施行“两制”,香港法院经“授权”而得以对基本法条款进行解释。这也就是说,人大常委会把自己应当行使的解释权的一部分授予香港法院行使,而不等同于香港法院本身拥有基本法的解释权,人大常委会不因“授权”而丧失其依宪法和基本法获得的解释权。 
  2、经授权解释的条款为基本法的全部条款。基本法中把该法的条款区分为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和其他条敬。自治范围内的条款,主要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对外事务等大部分的基本法所规定的内容。香港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有需要的情况下,能对这些内容进行自行解释,而无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做立法解释。
  3,“香港法院”是指不同审级的各级法院。人大常委会在授权条款中提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应当理解为在自治范围内有权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各级法院。但是由于法院之间的级别不同,管辖权的大小不同,对基本法做出解释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也不相同。只有终审法院在受理上诉案件时对基本法自治范围内条款的解释.对香港特区的其他法院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其他条款”—自治范围外条款的解释
按照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基本法的其他条款,也是可以解释的。如何理解“也可解释”是非常重要的:
a)“其他条款”的范围。所谓其他条款,即基本法自治范围外的条款。这里包括两类一类是指有关外交、防务及其他一些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即指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关于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规定。对于这些条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可以解释”.如果解释不影响案件的判决,就没有必要提请解释,可以“自行解释”;但如果解释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就必须提请解释,不能“自行解释”。另一类是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关于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规定以外的自治范围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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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也可解释”的涵义。香港法院在审理某个具体案件时,对于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务或关于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的解释,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时,是不能直接产生法律约束力。法院应在做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由终审法院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这些条款进行解释。只有人大常委会做出的解释才有最终的拘束力,香港各级法院做出的解释只有得到了人大立法解释的认同方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对那些香港法院有权解释的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可能重新做出解释,或者在案件到达终审法院之前主动就有关条款做出解释而对案件的终审判决造成影响。
  立法解释的效力。158条第(3)款规定,“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解释’,说明终审法院提出解释基本法的谙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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