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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如何引导消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笔者认为:
一、调整经济结构,提高消费水平
扩大内需,既离不开消费者的影响,也离不开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
首先,发展市场主体,推动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工商部门作为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登记办法(如《独资企业法》)、产业或行业的管理方法(如旧货业管理办法),积极为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营造简便、快捷的市场准入通道,大力发展市场主体,推动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扩大内需。
其次,调整经济结构,提高消费水平。加强对各类经济组织的“分类指导”,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指导企业调整和规范企业组织结构。遵循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划、竞争法则,充分利用企业档案资料。开展市场调查、市场分析和市场预测,为党政领导和企业经营者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调整产业或产品结构。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努力培育专业乡村、个体私营经济园区等经济,着力推动私营企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支持个体、私营企业购买、租赁、承包、兼并、联营、参股、控股国有、集体企业,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各种经济成份互相渗透,增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之间的互补性和竞争力,再造经济新优势,推动经济发展。通过调整社会经济结构,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进而提高企业的生产消费和员工的生活消费水平。
二、政策引导,挖掘消费潜力
首先,制定、完善现代营销方式和新兴流通产业的登记管理办法,适应人们的消费需求。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旧货业的监督管理办法,加速汽车(含轿车)强制报废标准的施行。促进家电、直排式热水器等产品的升级换代;完善招标、竞(投)标管理规则,推动政府购物消费;拓宽抵押物登记(如家庭不动产),加速家庭的住宅、轿车、家电、助学、旅游等信用消费步伐;制定与租赁消费配套的管理制度,形成重型机械、网络工程、农业机械的新一轮消费热点。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其次。及时修订过时的流通政策,适应新的流通环境。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工商部门应及时修订《打击投机倒把条例》等工商法规,改变商品短缺条件下形成的流通政策难以适应商品过剩时期的流通环境的现状。
再次,完善市场规则。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将《反倾销法》提上立法议程,限制外国企业对中国市场的资本输出、商品倾销;制订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专项法律,改变目前执法主体混乱、司法解释不定位、执法行为不规范和法律震慑作用不明显的现状;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改变目前手段不足、认定困难、与部分单项立法交叉打击无力的现状,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及早出台《反垄断法》,修订和完善《森林法》、《烟草专卖法》、《药品管理法》、《盐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变一些部门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现状,推动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分离,为各类工商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三、市场推动.促进消费升级
首先,培育完善的市场体系,拓宽新的消费领域,形成新的消费热点。在改善现有市场设施、提高现有市场功能的同时,积极支持发展连锁店、仓储式超市、租赁市场、旧货市场,建立起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生产资料消费市场。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的生产要素市场。支持以信息技术为特征的网络工程发展,带动信息产品的消费;放开、规范住宅二级市场,激活“居者有其屋”的最基本的消费冲动;根据我国即将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实际情况,支持建立中小企业金融市场,指导个体、私营企业提高信贷规模,扩大个体、私营企业的生产性消费,带动其生活性消费;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保障市场,推动个体、私营企业积极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使之储蓄性、补偿性消费成为新一轮理性消费。通过市场的多样性和消费层次的多样性,形成新的消费热点。
其次,实施名牌战略,刺激人们潜在的消费欲望。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根据人们希望提高生活质量的要求和消费需求的变化,加强对产品及其商标的摸底调查,积极扶持短线产品,实施名牌战略计划,协助企业制定实施名牌战略的规划和具体的实施方案,鼓励、引导知名商标企业参加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活动,支持企业创建名牌;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商标专用权,重创假冒名牌行为,为名牌的发展提供法律保护。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