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治是实现公务员管理法制化的有效途径(2)
2016-01-24 01:01
导读:在我国,许多监管部门都是有权无责的,或者说是权大责小。这些职能部门就是监督别人,至于他们自己怎样履行职务,却很少有人去监督和管理,因而使他们具
在我国,许多监管部门都是有权无责的,或者说是权大责小。这些职能部门就是监督别人,至于他们自己怎样履行职务,却很少有人去监督和管理,因而使他们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甚至玩忽职守也没有谁去追究。
我国有关公务员的法律责任的法制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和健全,目前只有《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为数不多的法律,且具体规定不够明确,可行性不高。新颁布的《公务员法》,虽然有了一个新的内容,引入了引咎辞职制,但仍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一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出于淡化事件的考虑,对责任官员有所偏袒,官员引咎辞职后不再追究法律责任,而导致引咎辞职成了一些人的“保护伞”[2],毕竟,引咎辞职绝不是一种法律责任,更不是承担法律责任,官员辞职后,更应当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因为行政执法的公务员虽然是行政权的行使者,但也同样要受法律的制约,与公民、法人代表一样也必须对其行为负责,承担因违法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而不得享有不受法律制裁的特权,这是法治的必然要求。
可见,我国迫切需要加强公务员的行政法治。目前,从我国的行政司法实践来看,我们在各种行政法规范中详尽的规定了作为被管理者的行政相对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同时,作为管理方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责任却不能落到实处。这主要是由于我国行政法制的不完善造成的。第一,因公务员责任追究体制的不完善,无法有效对公务员的执法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裁。第二,行政法治的薄弱导致对公务员的行政责任追究不力,内部行政责任制度存在严重缺陷。随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外部行政责任制度渐建立起来,越来越多的行政主体被司法机关裁决承担行政责任,但违法现象仍然层出不穷,举不胜枚举。为了扭转这种不利局面,我们必须加大对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力度,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加强公务员的行政法治。这不仅关系到社会关系的和谐与稳定,而且关系到能否提高党的执政水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关系到国运昌盛、党兴民顺的大局。因此,坚持行政法治,依法治国、依法治官,构建行政法律监督体系,以行政法治手段实现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是我们构筑新的法制管理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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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陈晋胜.行政法律责任论略[J].行政法学研究,1996(1).
[2] 姬亚平.创新中的缺陷一(公务员法)问题列举.http://www.Tianyablog.com/bJogger/post show.asp'? BlogID=195318&PostlD =3838561&idWriter=0&Key=0.
[3] 刘栓柱.论公务员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J].探索与争鸣,l999(10).
[4] 姚锐敏.易凤兰.违法行政厦其法律责任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