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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新型公路资产管理体制务管理毕业论文(2)

2013-10-22 01:05
导读: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开放公路开发经营,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允许国内外企业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建立开发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开放公路开发经营,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允许国内外企业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建立开发、经营公路,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在国家批准的期限内向在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还贷或作为公路经营企业所得,通过收费还贷或收回投入公路建设的投资。从此,我国公路建设逐步打破了国家财政单一投资模式,投资来源渠道呈现多元化,除国家财政拨款投入外,通过国内外银行借款、国际金融组织借款,资本市场融资、BOT方式融资以及转让经营权等多种投资渠道投入公路建设,为我国公路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公路资产结构由全部国有变成以国有控股为主、国内外企业参股等多种经济成分的公有制形式。公路资产管理体制为事业资产管理和企业资产管理并存的格局。
  关于公路商品化问题目前还有许多争论,主要是围绕着收费公路而展开的。主要的观点归纳起来有:公路设施属于国民经济重要基础设施,属于应当由国家提供的重要公共产品,不属于竞争性物品,应由政府负责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不应设立收费公路,公路商品化无助于公路资源的优化配置;但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分析,我国的公路基础设施还滞后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公路建设资金相对短缺情况下,通过设立收费公路吸引私人和国内外经济组织的资金投入公路建设以减少政府借款压力,加快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更好为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因此,全国人大在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时将收费公路纳入该法的调整范畴,用法律的形式对公路资产属性予以明确。《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转让收费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收费权由出让方收回。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法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从实践看,我国公路在上世纪90年代以来得到飞速发展。正如前述到2002年底,全国公路通车里程达175.8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2.52万公里,在世界上仅次于美国名列第二,用了短短的十多年时间走完发达国家高速公路建设三、四十年的发展历程,同时还给国家增加了一大笔优良的国有资产。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收费公路的出现,使得公路资产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的事业单位型的公路资产管理模式已不适应交通事业发展,如何管理公路资产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各级交通部门在探索由中央、地方两级政府对公路等基础设施行使权职责的问题上作了有益的尝试,并提供了积极有益的经验。
  首先在法规制度上对经营性公路资产的管理予以界定。1997年3月财政部、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公路经营公司财务管理办法》明确了公路经营公司的资产主要组成部分为公路资产,公路及构筑物等公路资产属于公司的固定资产 ,公司在收费经营期内可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合理的利润收回投资,但其产权归属国家,收费期限界满,公路公司应将完整的、能够正常运行的公路无偿交还国家,实现公路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确立了公路资产无论管理方式如何发生变化,其资产性质属国有。
  其次交通部在行使中央政府职、责、权方面通过委托管理方式确定在公路公司中国家股的合法地位和权益。最近几年,尤其是1996年国务院决定将车辆购置附加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以来,交通部对使用这部分资金投入经营性收费公路,在确立出资人地位问题上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并先后对11家公路上市公司中涉及使用中央投入的财政性资金,通过委托管理的方式,确定了这些资金在公路上市公司中国家股的合法地位和权益。
  再次,各省(自治区)、市政府对公路建设基金投入建设的经营性公路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在明确职、责、权方面也在进行探索。1997年财政部明确公路建设基金等纳入财政管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用公路建设基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或转让公路收费权中地方财政性资金,通过组建项目公司,委托项目公司代行政府出资人依法进行管理,按照国有股份依法享有权益分配、资产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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