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政策探讨务管理(2)
2014-05-19 02:48
导读:(4)在政府允许的条件和范围内,完全由私人投资 这种投资方式仅限于不存在直接收费困难而且具有竞争性的基础设施。因为此类设施便于私人投资,
(4)在政府允许的条件和范围内,完全由私人投资 这种投资方式仅限于不存在直接收费困难而且具有竞争性的基础设施。因为此类设施便于私人投资,所以政府可以不予直接投资或进行经济资助,收费标准由市场供求关系和竞争情况调节,私人投资完全受市场调节。比如采用BOT方式发展公路、电站及地铁等。
总之,交通运输业资本的来源要从单渠道转变为多渠道,既可来自国家投资又可来自资本市场;既来源于政府又来源于民间;既来源于国内,又来源于国外,各种有效的新的融资方式都可以用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建设。
3 融资政策中所要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积极开放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吸引各种投资进行开发建设,可以缓解经济发展中资金不足的问题。但是融资政策的制定,如不能很好解决政府投资与各类私人投资之间的关系问题,也会产生很多新的问题。融资政策中所要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就是在民营、私营化趋势日益风行全球的形势下,处理好公私双方之间的伙伴关系,以求既能在融投资和经营管理方面充分发挥私方的积极性,又能使公方在权力下放的同时继续依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要求融资政策的制定一定要明确政府的职能责任及其同私方的伙伴关系,非如此不能调动私方投资的积极性。就政府而言,要提供高效而透明的法律环境,使私方得以建立一个高效率、低成本的营运系统。融资政策的制定要能监督公私伙伴关系的运作,又不干预其商业性质的事务。并成为鼓励公开竞争、处理公私关系的一个公平准则,提高政府的
公共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在融资方式上,需要制定一个健全而明确的法律框架,规定怎样组织和建立公私合营的伙伴关系。这可以增加合作关系的可靠性、公开性和透明度,成为吸引国际参与和引进长期投资的前提条件。如国外常用BOT(Build-Operate-Transfer)开发模式,它是由政府特许投资者在一定的时期内拥有和经营一些基础设施项目,偿还债务并收取一定的资金回报收益;特许期满后,项目无偿地转移给政府;政府保持对公共物品的终极所有权,并最终能够获得正常运行的资本设施的经营权。BOT方式可以在有效地吸收各种投资(大部分是外资)情况下,减少政府主权债务,并借鉴和利用私营机构高效的经营管理方法。我国目前也已开始采用这一方式,而在实行“建设—经营—移交”的规划以前,应在租让法规中明确规定这个过程的各项原则与各有关方的责任,并且还要有更为详尽的、操作性很强的、成套的
规章制度,以保证其成功。又如ABS(asset-backetsecuritization即以资产为支持的证券化)方式,它以项